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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法案件】KTV员工阻止未付账顾客离开致其受伤,需要担责吗?

作者:苏砝律所 发布时间:2022-07-28 14:06:12点击:290

【津法案件】KTV员工阻止未付账顾客离开致其受伤,需要担责吗?

某天晚上,小伟、小文(化名)等人到KTV唱歌,在结账时,小文与KTV员工小东因结账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小文在未结账的情况下欲离开,小东将其拦在电梯门口,并用左胳膊从后面搂住小文的脖子,将其搂抱至收银台前,后小文报警。


公安机关经调查,认为该案没有违法事实的情形,决定终止调查。但小文依然以健康权纠纷为由,将小东诉至法院。


小文主张

小东搂住他脖子并拖拽的暴力行为

致使其受伤

小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其支付医疗费、

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3万元


小东反驳并表示”小文在未结账的情况下便要离开,如果不拦住他,他所消费的费用我就得承担,并且我没有他所描述的暴力行为,只是在电梯处将他拦住。事情发生到现在,小文一直没有支付当日费用,而公司则从我自己的工资里予以扣除。


小东的行为是否构成自助行为?

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7条规定了自助行为,它属于一种私力救济,是指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成立自助行为需要满足六个要件


01

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包括刑事法律、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规范所禁止的一切行为。虽然该条文没有明确不法侵害的具体情形,但盗窃、诈骗、吃“霸王餐”、坐“霸王车”等行为都应属于该范畴。

02

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的公力救济。即从客观上讲,受害人受到的侵害必须具有现实紧迫性,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保护,“自助行为”具有不可替代性。

03

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受害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也就是说,如果不实施“自助行为”,受害人的请求权就无法实现,或者实现的难度显著增加。“自助行为”可以起到防止损害扩大,及时救济权利,弥补公力救济的不足等积极作用。

04

对侵权人实施扣留财物等合理措施。比如,双方签订货物买卖合同,买受方付款后,供货方迟迟不交货。在这种情况下,买受方可以扣留其与货款价值相当的货物,并及时报警获得国家机关保护。

05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要有一定限度。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绝不能成为滥用私刑、违反社会公德的借口。比如,雇佣他人暴力讨债、非法拘禁债务人、堵人店门、泼洒污物等行为都是法律或社会公序良俗所不允许的。

06

当紧急情况解除,受害人的权益得到保障时,受害人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具体到本案

虽然小文认为

KTV的消费不应由其负责

但通过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

和在场其他人的询问笔录

都可以得知该笔消费应由小文支付


作为KTV员工的小东,有责任有义务阻止客人在未付款的情况下阻止其离开。同时,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小东的行为超过必要限度,也不能证明小东的行为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和法律法规,加之,在公安机关介入后,小东亦配合公安局机关进行了调查。



综合以上情形分析

小东的行为符合自助的构成要件

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依法判决

驳回小文的诉讼请求


总而言之,“自助行为”的立法初衷是要让受害人通过私力救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实施过程中,要避免过度或不当救济造成的不必要侵权。我们在权利行使和责任约束之间要寻求平衡点,既给予民事主体更多的自由,也要维护好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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