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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职太太”离婚能否获得经济补偿?

作者:苏砝律所 发布时间:2026-03-10 09:43:34点击:7

“全职太太”

投入大量精力照顾家庭、抚育孩子

离婚案件中

是否可获得离婚经济补偿?


近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离婚案件。


案情回顾

2015年3月,汪某与张某在上海登记结婚,二人于2019年8月生育婚生子小汪,婚后一家三口均取得澳大利亚永久居住资格。2024年1月,双方在澳生活期间,汪某酒后因琐事对张某进行多次大力推搡,造成张某右侧肋骨二根轻微移位骨折,澳大利亚当地机构出具的诊断报告及心理测评报告显示,张某因此出现抑郁情绪、创伤后应激障碍等症状,澳大利亚法院亦向汪某签发家庭暴力禁止接触令,此后双方正式分居。


2024年初,张某在澳当地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孩子由其抚养,并要求分割在澳房产及汪某通过当地银行转账给案外人的大额资金。在该澳大利亚离婚案件诉讼进程中,汪某作为原告于同年向长宁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并由其直接抚养婚生子,另称张某谋求其在澳财产、阻止其探望孩子。


张某则辩称:同意离婚,要求由其抚养婚生子并由汪某支付抚养费;主张汪某对其实施家暴,构成过错,另称汪某存在出轨行为;自己为照顾家庭、扶助汪某事业、抚育孩子放弃职业生涯成为全职太太,长期无工作,应获离婚经济补偿。


人民法院裁判

长宁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法认定汪某存在家庭暴力与婚内不忠行为。


关于张某主张的离婚经济补偿,法院审查认为,张某婚后长期无工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务劳动、照顾家庭成员等减少自身发展的时间、精力和机会;汪某婚后时常出差,另存在汪某在澳大利亚生活,张某在中国照顾家庭及孩子的情况。综合考虑双方婚姻存续时间、张某的家庭付出程度、汪某的实际支付能力等,法院依法确认汪某需向张某支付离婚经济补偿,并需从汪某个人财产或离婚后分得的共同财产中支取。


综上,长宁区法院判决汪某与张某离婚,并就婚生子抚养探望事宜、离婚经济补偿一并进行判决。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我国离婚经济补偿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严格限制到普遍适用的发展过程。离婚经济补偿2001年首次由《婚姻法》(现已废止)进行规定,彼时仅适用于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情形;2021年《民法典》第1088条删除了财产制适用前提,无论夫妻采用共同财产制还是分别财产制,负担较多家庭义务一方离婚时均可主张补偿;2025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21条进一步细化补偿数额裁判标准。


为何要设置离婚经济补偿?

离婚经济补偿并非对全部家务劳动的作价,而是对未被夫妻共同财产所覆盖的家务劳动价值的填补。现实中,一方为家庭利益长期承担主要照料、抚育、协助等义务,往往会牺牲个人职业发展、收入提升与自我实现机会。若离婚时仅进行普通财产分割,此类隐性付出难以得到体现,会导致贡献较多一方陷入弱势境地,既违背公平原则,也不利于引导夫妻共同维系家庭、履行扶养义务。


承认并补偿家务劳动与家庭贡献的价值,是实现婚姻关系中权利义务对等、维护家庭伦理与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应珍惜彼此的扶持与付出;离婚时,更应秉持公平诚信原则,主张经济补偿一方应依法举证,合理提出诉求,另一方亦应正视家务劳动的经济与社会价值。


离婚经济补偿≠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离婚经济补偿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在性质、功能上相互独立,不可相互替代。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离婚效力之一,是当事人应享有的法定财产权;离婚经济补偿则是一种离婚救济制度,侧重弥补一方因过度承担家庭义务所产生的机会成本与人力损失,是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的体现。


实践中,两项权利可以并行主张。例如,妻子长期全职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配偶工作,离婚时既可依据《民法典》第1078条照顾女方、子女(如离婚后子女由妻子直接抚养)、无过错方(如妻子无过错)等原则请求多分共同财产,也可依据《民法典》第1088条主张离婚经济补偿,补偿款通常从丈夫个人财产中支付。同时,离婚经济补偿不以请求方离婚后生活困难为条件,只要对家庭尽到较多义务,即享有相应请求权。


什么情况下可以主张离婚经济补偿?

适用要件:一是不再区分财产制类型,符合条件均可主张。是主体限于合法婚姻关系中一方,不适用于同居等非婚姻关系。是负担较多家庭义务,不限于《民法典》列举的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凡是为家庭整体利益付出更多时间、精力的行为,均可纳入考量。是需当事人主动提出,法院不得主动适用,但可依法向当事人释明。是,原告应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被告未同意离婚亦未提出补偿请求的,可在离婚后单独起诉;协议离婚或判决离婚生效后再单独提出补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数额确定:优先由离婚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综合考量义务承担的时间与精力、对双方的实际影响、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裁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二十一条 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时间、精力和对双方的影响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确定补偿金额。


李艳旻

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 法官



来源丨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王英鸽

声明丨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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