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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轻信短视频软件 “加微信” !福州一男子非法引流获刑

作者:苏砝律所 发布时间:2026-03-11 16:10:24点击:6

N海都全媒体记者 林涓 通讯员 卞文秀

在刷短视频软件时,你是否遇到过这样的留言:“加微信聊聊?”


看似平常的搭讪背后,可能存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陷阱。近日,福州市闽清县检察院依法办理了一起相关案件:被告人陈某某通过非法购买手机号注册短视频软件账号,进行非法“引流”,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依法判处刑罚。

2023年2月初至4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发现了一条“赚钱捷径”:他以每个33元的价格,通过微信向他人批量购买手机号及配套验证码信息约180个,并以此注册大量短视频软件账号。这些账号专门在标有“单身女性”标签的视频评论区发布含微信号的引流信息,吸引用户添加指定微信。陈某某还与下家达成合作,约定每成功吸引一名用户添加指定微信,即可获利3元报酬。依托这条“非法获取信息—批量注册账号—精准引流—按量计费”的黑色产业链,陈某某每天可吸引300~500名用户添加指定微信,在短短两个多月内,违法所得累计达五万余元。


闽清县检察院经审查认定,陈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购买公民手机号及验证码信息,并用于网络“引流”牟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情节特别严重。鉴于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从轻处理。闽清县检察院遂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其提起公诉。最终,闽清县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二千元。

法条链接:

公民个人信息受到法律严格保护,任何非法获取、出售或使用的行为,均将受到法律的严肃追究。那么,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究竟如何界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购买的手机号及验证码,属于重要的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已非法获利五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依法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严重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与隐私权,破坏了网络空间管理秩序。

对此,检察官提醒,信息时代,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关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社会秩序与公共安全。广大网民和网络从业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轻易向他人或网络平台透露手机号、身份证号、住址等敏感信息,谨慎授权手机应用获取系统权限,定期检查账户安全设置,筑牢个人信息“防火墙”。警惕网络“引流”陷阱,面对社交平台、短视频软件中的陌生搭讪、诱导添加微信或点击链接等信息,切勿轻信,避免落入后续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圈套。认清合法经营边界:网络推广、营销活动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帮忙引流”“兼职推广”等名义,非法购买、出售或使用公民个人信息。此类行为一旦情节严重,将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面临刑事追责。如发现非法收集、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或实施网络“引流”诈骗等行为,请及时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举报。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严格保护,任何非法获取、使用、出售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切莫为一时之利触碰法律红线,唯有守住底线方能行稳致远。闽清县检察院将持续依法履职,严厉打击此类犯罪,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编辑:郭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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