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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岁女童遭爷爷同居女友虐待,手段包括打、咬、掐、烫等,法院:应认定女童属被告人 “家庭成员”,以虐待罪判被告人一年六个月

作者:苏砝律所 发布时间:2026-03-25 15:44:45点击:2
作品声明:内容取材于网络

3月23日,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一起虐待未成年人案件,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被告人王某虐待5岁女童案。王某与5岁女童小花的爷爷未婚同居,她多次对小花实施打、咬、掐、烫等虐待行为。法院认为,虽然王某与小花无法律上的亲属关系,但结合相关司法意见,应将小花认定为王某的“家庭成员”。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据了解,案发时小花仅5岁,因父母离异,一直跟随爷爷常某生活。2018年9月至2019年11月间,小花与常某、常某的未婚同居老伴王某共同生活,在此期间,王某多次以小花 “不听话” 为由,对其实施虐待,手段包括打、咬、掐、烫等,造成小花全身多处不同程度损伤。经专业机构鉴定,小花肢体瘢痕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右前臂咬伤、面部及左脚前掌烫伤、背部挫伤均为轻微伤。
案发后,检察机关介入调查,鉴于小花仅5岁,不具备独立的告诉能力,江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虐待罪向江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法院围绕案件两大核心争议展开审理:一是小花是否属于虐待罪规定的 “家庭成员”,二是该案是否适用公诉程序。
江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虽然王某与小花无法律上的亲属关系,但王某与小花祖父未婚同居,且与小花形成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结合相关司法意见,为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应将小花认定为王某的 “家庭成员”。同时,小花因年幼无法行使告诉权利,属于法律规定的 “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情形,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符合法律规定。
江安县人民法院认为,王某多次对无反抗能力的未成年人实施虐待行为,造成被害人轻伤及多处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综合考虑案件事实、情节及案发后取得被害人父亲谅解等情况,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名)

来源:现代快报/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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