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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超市购物时摔伤,谁来担责?

作者:苏砝律所 发布时间:2026-03-27 09:07:20点击:1

节日期间,百货超市里人头攒动,人们推着购物车穿梭在货架间精心挑选着商品。然而,这些平常的瞬间可能也暗藏着风险……

  近日,雷某在某超市购物时不慎摔伤,并因本次事故造成脊柱损伤及后遗症,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雷某多次向某超市要求赔偿未果,遂向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中,雷某主张系某超市地面湿滑导致其不慎摔伤,并提供两份视频作为证据:一是某超市的监控视频,监控视频记载雷某摔伤时系后仰着地;二是雷某事后拍摄的某超市场所视频,视频记录超市存在地面湿滑、脏乱等情况。

  某超市则辩称店内没有安全隐患,柱子上有粘贴黄色警示牌提醒顾客“小心地滑”,日常也有员工负责清洁卫生,雷某提供的视频是事发后拍摄,无法证明事故原因,雷某摔倒系其自身原因,其不存在过错。

  本案争议焦点系某超市是否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某超市作为经营者,依法负有符合社会一般价值判断所认同的安全保障义务,未尽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雷某在超市购物时摔伤,结合事发经过监控视频、事后超市场景,雷某摔伤系因地面湿滑、脏乱导致具有高度盖然性,法院予以认定。

  某超市未能保障顾客享有安全的购物环境,未能及时消除地面湿滑等安全隐患,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但个体是自身人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雷某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行走时亦未仔细留意脚下环境,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其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某超市承担70%的责任,雷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

  法官说法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车站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等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使他人免受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害的义务。商家在日常经营中应当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定期检查场地,采取合理措施及时排除隐患,如在高危区域设置警示标语、保持场地安全等。切勿因“嫌麻烦”“怕花钱”而忽视安全管理,否则一旦发生事故,不仅要承担经济赔偿,更会影响店铺信誉。

  然而,超市、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虽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并不等同于一旦在公共场所遭受损害,就一定能要求经营者、管理者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作为个体同样也负有对于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进入公共场所,自己便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在购物或通行时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注意观察周围环境与警示提示,避免因低头看手机、匆忙赶路等疏忽行为导致人身损伤或财产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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