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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家暴致妻轻微伤,法院判决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

作者:苏砝律所 发布时间:2026-03-31 16:31:34点击:2

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3月30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通过典型案例总结维权要点,引导全社会增强尊重和保障妇女权益的法治意识。新京报记者了解到,在一起案例中,杨某被丈夫郑某殴打致头部、面部损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于是在离婚诉讼中主张损害赔偿。法院审理认为,郑某的暴力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实施家庭暴力”的认定,严重违背禁止家暴的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尽管双方对分居及暴力事实无争议,但过错方不能免除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支持杨某的诉求,酌情判定郑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

据悉,杨某与郑某于2014年登记结婚,双方认可二人于2024年开始分居。杨某主张二人分居前一日,郑某采取极其恶劣的手段殴打她,导致她头部、面部损伤,肘部、膝部挫伤。后杨某报警,派出所委托某鉴定机构对杨某进行伤情鉴定,结论为:杨某身体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郑某认可曾经殴打过杨某,杨某在离婚诉讼中要求郑某支付损害赔偿金。

法官介绍,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该案中,在案证据可以证明郑某实施了殴打行为,给杨某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故法院对杨某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请酌情支持。

法官表示,家庭暴力严重侵害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违背家庭文明与公序良俗,法律对家庭暴力行为持明确否定、严格禁止态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明确,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编辑 彭冲 校对 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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