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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比例不同,离婚时能否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作者:苏砝律所 发布时间:2026-05-06 15:14:32点击:1


读者提问:

5年前,我与丈夫华某共同开办一家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登记显示我们分别持股30%和70%。近年来,由于种种原因导致我们夫妻关系名存实亡,遂决定协议离婚。在协商分割财产时,我们对如何分割公司财产意见不一。华某主张按照双方持股比例进行分割,他应分得公司全部财产的70%;而我认为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均分。请问,我的主张能成立吗?

专家解答

在我国,夫妻财产制分为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此为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此为约定夫妻财产制。如果夫妻对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实行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

而公司法上的持股份额与夫妻共同财产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夫妻双方用婚后共同财产投资入股,在没有明确的书面财产协议的情况下,对于双方的持股比例不能直接推定为夫妻双方对共有股权的财产约定。也就是说,无论双方登记的持股比例是多少,在离婚时都应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你与华某均为公司登记股东,如果双方就股权归属及分割比例无书面约定,则公司的财产就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依照民法典第1087条的规定处理,即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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