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不想费心打理,
将业务整体打包交由他人经营,
只需出借资质就能坐收渔利。
这样“省心的生意”
真的靠谱吗……
近期,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因被挂靠单位出借经营资质而引发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某酒店管理公司经营范围含住宿服务(许可项目),并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特种行业许可(经营项目住宿),某投资公司无上述资质。2023年4月7日,某酒店管理公司作为酒店所有人与某投资公司签订酒店租赁承包经营合同,约定某投资公司承包某酒店,每月向某酒店管理公司支付承包经营款,酒店员工工资、社保由某酒店公司代发代缴,但最终由投资公司承担,双方每月随承包经营款一并结算。

小李于2023年4月21日应聘后进入该酒店从事前台工作,每周做六休一,每天上班9小时,每月基本工资5500元,另有加班费,小李按月收到某酒店管理公司支付的工资,该公司为小李缴纳了社保。小李日常由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女生进行管理。小李在某酒店工作至2024年8月31日,当日提出辞职。
小李认为:
其工作场所系某酒店管理公司经营,其系为该公司工作,因该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遂向某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酒店管理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及各类加班工资差额,但未获支持。小李不服,遂以劳动合同纠纷诉至虹口区人民法院。
某酒店管理公司认可其与小李存在劳动关系,但主张加班工资均已足额支付,小李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也超出了仲裁时效。

虹口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职权追加某投资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某投资公司述称意见与某酒店管理公司一致。
虹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系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支配与管理,双方在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关系。
本案中,虽然小李工作的某酒店对外经营名义为某酒店管理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申请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特种行业许可等,某酒店经营场所悬挂的也是某酒店管理公司的营业执照。但在案证据及各方陈述可以反映,某酒店营收账款系由某投资公司收取,某酒店员工工资、社保虽以某酒店管理公司代发代缴,但最终由某投资公司承担,故该某酒店实际系由某投资公司借用某酒店管理公司名义经营,小李的工作内容当属某投资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并且,小李日常受某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女士进行管理,由王女士向其发送工作指令。因此,相较于小李与某酒店管理公司对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主张,小李与某投资公司的人身隶属关系更为紧密、更符合劳动关系的履行特征,法院认定小李系与某投资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因某投资公司不具备住宿服务的经营资质,某酒店管理公司出借资质,允许某投资公司以其名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依法应对小李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法院遂核算小李加班时长及小李已收到的加班工资后,判令某酒店管理公司需补足加班工资差额。因双倍工资差额系对用人单位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一种处罚,并非劳动报酬,不属于法律规定被挂靠单位应承担的用工主体责任范畴,故驳回小李要求某酒店管理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请。一审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未上诉,现已生效。


何元龙
虹口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
国家对部分特种行业实行经营许可制度。实践中,部分具备经营许可的企业无视法律法规,对外出借经营资质,使得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主体披上“合法外衣”,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此类主体所招用的劳动者权益受损时,往往难以得到保障。为此,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二条明确了挂靠关系中被挂靠单位的担责规则,为上述难题的破解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被挂靠单位需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在建筑、运输、服务等行业中,挂靠经营的模式普遍存在。由于挂靠单位通常抗风险能力及偿付能力较弱,一旦发生欠薪、工伤等纠纷,劳动者易陷入维权困境。而被挂靠单位履行能力通常强于挂靠单位,其通过出借资质的形式收取经营利益,对劳动者维权困境的引入具有原因力。为解决挂靠经营顽疾,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解释二》突破了劳动合同的相对性,挂靠单位招用的劳动者可直接要求被挂靠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既彰显社会公平正义,也可以倒逼被挂靠单位规范经营活动,杜绝资质外借。
二、用工主体责任范围
用工主体责任不等同于用人单位责任。挂靠单位招用的劳动者与被挂靠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被挂靠单位对该劳动者不应承担用人单位责任,其所承担的用工主体责任应限于法律明确规定的范畴。《解释二》规定,用工主体责任范围为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前者如工资、奖金、加班工资等,后者如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此外,被挂靠单位还应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劳动者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用人单位责任,则不属于被挂靠单位应承担的用工主体责任范畴,劳动者得向与其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条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挂靠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对外经营,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被挂靠单位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单位,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来源丨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王英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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