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宁波晚报
近日,鄞州法院审结了一起超龄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该案是最高法新增“超龄劳动者用工纠纷”案由后,宁波宣判的首例案件。判决打破了以往单纯以年龄界定劳动关系的惯例,对规范“银发族”再就业市场具有指导意义。
崔某,1961年8月出生。2023年9月,时年62岁的他与被告浙江某新能源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担任工程师,月薪8万元。
2024年2月,被告实际发放工资4万元,同年3月至5月工资均未发放。
5月31日,崔某提出离职。2025年3月17日,崔某去世。其配偶孙某及两个女儿作为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欠付工资共计28万元。案件经劳动仲裁不予受理后,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崔某签订劳动合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本案系与超龄劳动者有关的劳动报酬争议,应适用“超龄劳动者用工纠纷”案由。
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应当及时足额发放,被告未发放2024年3月至5月工资事实清楚。
被告主张崔某系因未履行出资义务、未落实发明专利而离职,双方已无工资争议,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崔某的股东身份及出资问题,不影响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
因崔某已死亡,其生前劳动报酬属于遗产,三原告作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要求被告支付28万元劳动报酬依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最终判决被告向三原告支付崔某的劳动报酬28万元(税前)。
一审宣判后,浙江某新能源有限公司不服,向宁波中院提起上诉。宁波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往司法实践存在超龄劳动者核心权益无法可依的情况,本案判决有助于消除用人单位“招用超龄人员法律风险低”的错误预期,引导全社会形成尊重、保障老年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来源 甬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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