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过18岁的门槛
拥有了更多权利
也肩负着更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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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向网友借款8350元
因迟迟不还连同父母被起诉
2023年,陈某在某短视频平台认识了自称“张某某”的陆某。两人在网上聊得火热,陆某一直用这个假名字与陈某交往。从2023年11月到2024年6月,陆某以各种理由频频向陈某借钱。陈某出于信任,前前后后通过微信给陆某转了8350元。
纸终究包不住火。2024年6月,陆某终于向陈某坦白自己并不叫“张某某”,之前一直在冒用他人身份。他口头上答应会还钱,可陈某左等右等,催了一遍又一遍,这钱就是不见踪影。无奈之下,陈某将陆某连同他的父母起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要求三人共同偿还借款。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陆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但向法院提交了书面答辩状。答辩状中,陆某承认了全部借款事实,并称自己刚刚参加工作,月薪才3000元,希望法院能准许他分期付款。而陆某的父母则自始至终没有露面,也没有提交任何答辩意见。
法院另查明,被告陆某向原告陈某借款时还未满18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直到本案受理后,他才年满18周岁,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为证明借贷事实,陈某向法院提交了微信实名信息、完整的转账记录、借款聊天记录、陆某承认欺骗并承诺还款的证据以及后续的催款记录等,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法院:借款行为无效
判决陆某返还原告835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本案借款行为的效力问题,陆某向陈某借款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借款8350元的行为,明显超出了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范围,且该行为并非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同时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当时陆某的父母对该借款行为进行了追认。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陈某与陆某之间的借款行为应属无效。
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的责任承担问题,《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明确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虽然陆某在实施借款行为时是未成年人,但本案原告提起诉讼时,陆某已经年满18周岁,具备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陆某作为该笔借款的实际取得人,应当对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导致的财产返还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陆某父母的责任问题,由于陆某的父母对案涉借款行为并不知情,事后也没有进行追认,且陆某在诉讼时已经成年,已经参加工作并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因此其父母无需对该笔借款承担偿还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陆某于判决生效后返还原告陈某借款8350元。
法官:线上借款注意留存记录
妥善保管对方实名信息
年满18周岁,不仅意味着拥有了完整的民事权利,更要以独立的法律人格,为自己过去的行为承担责任。本案中,陆某虽然因为借款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导致双方的借款合同无效,但他不能因此逃避因无效行为取得财产应予返还的法定义务。如今他已有稳定工作和收入,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笔欠款理应由他自己偿还。这样的判决,既严格遵循了法律精神,也契合大家心中对公平正义的朴素认知。
本案中,陆某的父母无需对借款承担偿还责任。这厘清了父母责任的法律边界,打破了很多人“子债父偿”的固有观念。如果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借款既不知情,事后也没有追认,而且子女在诉讼过程中已成年并具备独立偿还债务的能力,那么父母就不用替子女承担还款责任。
在此提醒大家,线上经济往来应注意留存能够证明“人、事、款”对应关系的电子记录,转账时注明款项性质,聊天中明确借款金额与还款承诺,妥善保管对方实名信息。本案中,陈某虽未持有书面借条,但凭借微信实名信息、转账记录及对方承认借款、承诺还款的聊天内容,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最终依法维护了自身权益。
文章来源:公众号@武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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