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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致婚姻破裂,离婚析产法院判决无过错方多分

作者:苏砝律所 发布时间:2026-05-26 15:59:04点击:3

家庭暴力不仅严重侵害受害方的身心健康,也往往导致婚姻走向终结。当婚姻因家暴而难以维系,在离婚财产分割中,过错方是否应承担相应后果?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如何得到保障?下面通过北京二中院审结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解读法律对家庭暴力的零容忍态度,以及离婚财产分割中对无过错方的权益保护。

案情简介



李某与张某于2016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后因感情不和于2022年9月起分居。案涉房屋系张某于2016年2月购置,总价255万元,其中贷款150万元,系婚前个人财产。经查,购房时张某姥爷曾支付124万元购房款。同年6月,该房屋登记为夫妻二人共同共有。诉讼时,房屋市场价值约为300万元,剩余未偿还贷款本金125万元。

诉讼中,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请离婚,并主张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实施家庭暴力,是导致离婚的过错方。为此,李某提交了2017年至2022年间张某多次家暴的现场照片、急诊病历、诊断证明及公安机关接处警记录,张某于2016年书写的不再实施家暴保证书,以及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基于张某存在家暴过错,李某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判令其分得案涉房屋70%的产权份额。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准予离婚。关于财产分割,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针对家暴这一争议焦点,法院结合张某手写的保证书、李某的就诊病历、公安机关接处警记录、人身保护令及张某在另案中的自述等证据,综合认定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家暴行为,系本次离婚纠纷的过错方,该情节应在财产分割中予以考量。

就案涉房屋的分割,法院综合权衡房屋出资来源、当前市场价值、剩余贷款情况、双方过错程度及婚姻存续时间等多重因素,依照照顾无过错方的法定原则,最终判决案涉房屋归张某所有,剩余125万元贷款由张某自行偿还,减去张某姥爷支付的124万元购房款,张某需向李某支付房屋可分割现值部分70%的折价款,共计35.7万元。

法官说法

家庭暴力是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严重违法行为,不仅违背公序良俗,更受到法律的严厉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这一规定既彰显了法律对家庭暴力行为的零容忍,也为婚姻关系中的受害方提供了明确的司法救济途径。

在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中,法院认定家庭暴力需结合完整的证据链。受害方应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如反映家暴行为的现场照片、伤情鉴定报告、病历资料、公安机关接处警记录、施暴方保证书等。本案中,李某提交了从婚姻初期到分居期间的家暴完整证据,使得法院能够清晰认定张某的相关过错,并最终在财产分割中依法体现了对无过错方的权益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对无过错方的照顾并非简单的“过错方少分”,而是法院结合财产实际情况、过错情节、双方生活需求等综合考量后的综合裁量。本案中,法院并非直接将房屋份额的70%判归李某,而是在结合房屋出资贷款偿还情况,确定房屋可分割现值部分的基础上,判令过错方张某向李某支付70%的折价款,既考虑了财产的原始出资情况,又充分体现了对无过错方的权益保护。

此外,遭遇家庭暴力的一方,除了在离婚财产分割中主张权益外,还可在离婚诉讼中单独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在遭遇家暴时,应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妇联等单位求助,必要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身安全。

婚姻的本质是相互尊重、彼此扶持,家庭暴力绝非解决婚姻矛盾的方式,施暴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案的判决明确传递出“家暴必担责”的司法导向,提醒婚姻双方应恪守夫妻间的忠实与尊重义务,理性处理婚姻矛盾;同时也告知受害方,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留存好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供稿:北京二中院民六庭 杨云霞

图片来源于AI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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