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确定的子女抚养权,并非终身固定不变。若享有抚养权的一方因服刑、患病、失联等特殊情形丧失抚养能力,无法履行监护与抚养义务,未成年人的成长权益该如何保障?近日,广西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依法将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变更至母亲名下,以司法温情与法治力量,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案情经过
阿美与阿强于2016年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孕育儿子小昌。后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在2020年自愿协议离婚,并约定婚生儿子小昌的抚养权归父亲阿强所有。双方离婚后,小昌并未跟随父亲长期生活,日常起居、学业辅导均全由母亲阿美全权负责,长期与母亲相依为命,早已适应跟随母亲生活的稳定状态。
后阿强因涉嫌刑事犯罪被依法羁押于看守所,彻底失去了照顾、陪伴、监护孩子的客观条件,完全无法履行既定的抚养义务,年幼的小昌陷入无人监护照料的困境。为保障儿子的正常生活、学习与身心健康,给孩子一个安稳的成长环境,2026年2月,阿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变更小昌的抚养权归自己所有,并要求阿强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孩子大学毕业、具备独立生活能力,同时约定孩子500元以上的医疗、教育大额支出,由双方平均分担。

法院审理
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阿美清晰陈述案件事实、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自己长期实际照料孩子,具备稳定的抚养能力与条件,而阿强被羁押的现状已无法履行抚养责任。面对原告诉求,被告阿强当庭明确表示不同意变更孩子抚养权。
钦北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是否应当变更小昌的抚养关系。抚养权的归属始终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首要原则。本案中,被告阿强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客观上丧失了抚养、监护孩子的能力与条件,无法尽到为人父的抚养、教育义务。同时,小昌自父母离婚后,长期跟随母亲生活,已形成固定的生活、学习习惯,母子感情深厚,由母亲继续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与成长稳定。结合子女实际生活现状、原告抚养能力以及本地生活消费水平,法院对阿美变更抚养权的诉求依法予以支持。关于抚养费标准,法院综合考量孩子日常所需、父母双方负担能力,依法酌定被告阿强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小昌年满十八周岁。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变更婚生儿子小昌的抚养权归原告阿美所有;被告阿强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
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本案中,孩子父亲因刑事犯罪被羁押,属于法定可变更抚养关系的正当情形。法院据此依法变更抚养权,有效规避了未成年人无人监护、无人抚养的困境,切实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筑牢法治屏障。
法官提醒
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抚养教育保护子女,既是父母的权利也是父母的义务,不因双方离婚而受影响或消除。家庭的离散给孩子造成难以磨灭的伤害,所以无论任何一方获得孩子抚养权,父母双方都应当竭尽全力降低离婚纠纷给孩子带来的负面影响,积极履行抚养义务,共同守护孩子的身心健康,为子女营造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来源: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作者: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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