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警抄牌贴条是违法行为?!”。
厦门,林先生因为辅警贴条抄牌,和警方对垒法院596天。法院:辅警不是执法,是非关键性、辅助性工作。
林先生停车的路段是允许临时停车路段,道路上没有划停车泊位,但也没有禁止停车的标志。由于林先生不在车上,辅警对他的车子拍了照,并填写了《交通违法告知单》,贴在了林先生的车窗玻璃上。
罚100块钱事小,但是,林先生认为,辅警违反不得单独执法的规定,直接开具交通违法告知单,构成违法行为,不应该对他进行处罚。
(案例来源:厦门市中级法院)
【@法网人生】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警务辅助人员是否能够对违停车辆拍照、放置违法停车告知单?辅警的行为到底是执法行为,还是采集交通违法信息?
林先生主张,按照规定,警务辅助人员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能直接、单独参与公安执法工作,只能在民警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
张贴违法停车告知单理所当然是一种执法行为,从对违停车辆拍照,到填写车辆信息、确认违法停车,是一种明显的取证执法行为,不能由辅警单独进行。
如果有路过的普通群众对违停车辆进行拍照,然后向交警部门举报,这当然可以,但群众肯定不能张贴违法停车告知单。更何况,涉案路段为允许临时停车的路段,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的规定,在纠正违法停车时,应先口头警告,要求驾驶员立即驶离。显而易见,这些执法行为都是不允许辅警单独进行的。
在有关公安交通管理勤务辅助人员的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了交通辅警的职责。即协助疏导交通,劝阻和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
本案中,由辅警协助民警采集照片,并开具告知单,应该属于“采集违法信息工作”,事后,民警还要对采集的照片进行审核,再录入系统,最后由民警作出相应的处理,在这个过程中,执法主体仍是民警而不是辅警。
最终,法院定性辅警对违停车辆进行拍照记录,张贴告知单的行为是承担采集交通违法信息的辅助工作,没有对违法停车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不是违法执法行为。
一审、二审均败诉后,林先生还是不服,又向法院申请再审,认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必须由执法人员实施,本案是辅警在没有正式警察在场的情况下,实施的单独执法行为,众所周知,拍照记录、张贴告知单是执法的关键步骤,后面的一系列行为不过是走走过场,法院将张贴告示单认定为非关键性、辅助性的工作,是适用法律错误。
法院审查认为,交通辅警张贴告知单的行为并没有直接对违法停车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只是一种告知和送达行为,对违法停车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是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此,前审法院将辅警的行为认定为辅助行为并无不当。
法院裁定,驳回林先生的再审申请。
厦门,林先生因为辅警贴条抄牌,和警方对垒法院596天。法院:辅警不是执法,是非关键性、辅助性工作。
林先生停车的路段是允许临时停车路段,道路上没有划停车泊位,但也没有禁止停车的标志。由于林先生不在车上,辅警对他的车子拍了照,并填写了《交通违法告知单》,贴在了林先生的车窗玻璃上。
罚100块钱事小,但是,林先生认为,辅警违反不得单独执法的规定,直接开具交通违法告知单,构成违法行为,不应该对他进行处罚。
(案例来源:厦门市中级法院)
【@法网人生】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警务辅助人员是否能够对违停车辆拍照、放置违法停车告知单?辅警的行为到底是执法行为,还是采集交通违法信息?
林先生主张,按照规定,警务辅助人员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能直接、单独参与公安执法工作,只能在民警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
张贴违法停车告知单理所当然是一种执法行为,从对违停车辆拍照,到填写车辆信息、确认违法停车,是一种明显的取证执法行为,不能由辅警单独进行。
如果有路过的普通群众对违停车辆进行拍照,然后向交警部门举报,这当然可以,但群众肯定不能张贴违法停车告知单。更何况,涉案路段为允许临时停车的路段,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的规定,在纠正违法停车时,应先口头警告,要求驾驶员立即驶离。显而易见,这些执法行为都是不允许辅警单独进行的。
在有关公安交通管理勤务辅助人员的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了交通辅警的职责。即协助疏导交通,劝阻和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
本案中,由辅警协助民警采集照片,并开具告知单,应该属于“采集违法信息工作”,事后,民警还要对采集的照片进行审核,再录入系统,最后由民警作出相应的处理,在这个过程中,执法主体仍是民警而不是辅警。
最终,法院定性辅警对违停车辆进行拍照记录,张贴告知单的行为是承担采集交通违法信息的辅助工作,没有对违法停车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不是违法执法行为。
一审、二审均败诉后,林先生还是不服,又向法院申请再审,认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必须由执法人员实施,本案是辅警在没有正式警察在场的情况下,实施的单独执法行为,众所周知,拍照记录、张贴告知单是执法的关键步骤,后面的一系列行为不过是走走过场,法院将张贴告示单认定为非关键性、辅助性的工作,是适用法律错误。
法院审查认为,交通辅警张贴告知单的行为并没有直接对违法停车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只是一种告知和送达行为,对违法停车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是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此,前审法院将辅警的行为认定为辅助行为并无不当。
法院裁定,驳回林先生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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