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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未婚同居生子,分手后争抢孩子!法院判了

作者:苏砝律所 发布时间:2026-05-28 14:57:27点击:3

情侣同居期间生子,

分手后均争夺孩子抚养权,

谁能获得支持?

近日,

株洲市天元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基本案情

何某(女)和张某(男)曾系情侣,双方于2024年共同生育一子名小辰。后因二人多次为琐事发生争吵,双方感情不稳定,2025年1月何某带着孩子自行抚养,双方正式分手。小辰随何某生活期间,大部分生活开支由何某承担。

何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辰由其抚养,并要求张某支付抚养费至小辰年满18周岁。张某同意支付抚养费,但主张小辰的抚养权应归其所有。因双方均要求抚养小辰,就抚养权产生纠纷。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何某与张某虽未登记结婚,但二人共同生育的子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之规定,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结束同居关系而改变。因此,子女抚养纠纷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夫妻离婚时对孩子抚养权处理原则予以处理。

法院认为,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确定。本案中,何某与张某的抚养能力、条件相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除母亲存在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情形外,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小辰于2024年出生,至法院判决时未满两周岁,应当直接由母亲何某抚养。张某未提交证据证明何某存在不宜抚养子女而应由其抚养的情形,故对何某要求小孩归其抚养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小辰由何某抚养,张某享有对小辰的探视权,具体的探视时间、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张某不服,提起上诉,株洲中院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不因父母是否登记结婚、是否同居、是否分手而改变,也不因一方经济困难或已有其他子女而免除。本案中,何某与张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小辰作为二人的亲生子女,其合法权益与婚生子女受到同等保护。

同居关系解除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其合法权益”的核心原则。法院不会因父母一方“争抢”抚养权或情感因素而轻易改变子女的生活环境,而是综合考量父母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品行表现以及与子女的感情纽带等因素。本案中,小辰于2024年出生,至法院判决时未满两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除母亲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有抚养条件而拒不抚养、存在虐待或遗弃等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情形外,原则上应当由母亲直接抚养。父亲张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何某存在上述不宜抚养的情形,故法院依法将小辰判归母亲何某抚养。这一规定充分考虑了婴幼儿对母亲照护的生理和心理依赖,有利于子女早期的健康成长。

非婚生子女不是任何一方的“私有财产”,更不应成为父母感情纠葛的牺牲品。父母结束同居关系后,应当理性、平和地处理好子女抚养问题,最大限度减少对孩子的伤害。法律为未成年子女提供了全方位的保护,也要求每一位父母切实履行法定责任,尊重子女权益,共同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环境。


来源: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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