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季雨)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份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宋某某因收割玉米时操作疏忽致人身亡,最终依法获刑。
据悉,2025年10月4日凌晨2时许,在寿光市营里镇大北河村弥河东坝地段,宋某某驾驶农机为他人收割玉米作业。作业期间,其因疏忽大意,未仔细确认周边安全环境,不慎将在场的孙某某撞倒在地。事故发生后,被撞的孙某某被紧急送医抢救,最终因抢救无效不幸离世。经专业司法鉴定,被害人系胸腹腔脏器重度损伤,引发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宋某某先后两次被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该案由寿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案件审理期间因检察机关建议依法延期审理,后恢复庭审流程。庭审中,公诉机关提交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多项证据,证实被告人犯罪事实,认为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面对公诉机关指控,宋某某对犯罪事实、涉案罪名均无异议,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辩护人当庭提出,被告人属于初犯,归案后主动坦白罪行,案发后积极与被害人家属沟通协商,足额赔付各项损失共计54.5万元,顺利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恳请法院酌情从轻判处。同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事前饮酒,存在一定过错,死亡结果系多方因素导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在农机作业时,理应严格遵守操作规范,留意现场人员动向,提前规避安全风险,其明知被害人在现场协助指挥作业,却因疏忽大意未能预见危险,最终酿成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犯罪事实清晰,罪名成立。
对于辩护意见,法院审理认为,被害人事前饮酒与本次事故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被害人死亡系被告人作业过失直接造成,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信。结合被告人归案坦白、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等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综合考量案件实际危害程度,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
日前,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宋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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