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学生因交通事故受伤,能否主张误工费?保险公司常以“无工作、无收入”为由拒绝赔偿。近日,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明确即将参加实习的在校学生,在能够证明其有获得实习报酬机会的情况下,可以主张误工费,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误工费9000元。
邓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行人李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邓某负主要责任。事故发生时,李某系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即将根据学校统一安排到企业进行为期6个月的实习,实习期间实习单位会给予适当的实习报酬。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保险公司赔偿包括误工费在内的各项损失。保险公司辩称,李某系在校学生,不存在误工损失,不应支持该项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李某虽系在校学生,但根据学校出具的情况说明,其本应参加6个月的统一实习,依照《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接收学生岗位实习的实习单位应给予适当的实习报酬。李某虽有学生身份,但有通过岗位实习获取劳动报酬的现实机会,其因侵权行为导致该机会在短期内无法实现,要求赔偿误工费符合公平原则。据此,法院根据李某的年龄、伤残情况、出院医嘱和鉴定意见,酌情确定误工期限与计算标准,判决某保险公司支付李某误工费9000元。
【法官说法】
判断误工费的关键是受害人是否存在“因侵权行为实际减少的收入”或“确定丧失的收入机会”。即将踏入社会的准毕业生,通过实习提前参与社会劳动,若能够证明其有获得实习报酬的确定机会,则其因事故无法实习所造成的收入损失,依法应予保护。
本案中,李某有机会参加实习获得实习报酬,该报酬虽不等同于正式工资,但属于合法的劳动对价,因事故无法参加实习产生了误工损失,依法应予以支持误工费。 本案合理认定了在校学生因交通事故可能产生的收入损失,符合《民法典》的公平理念,积极保障了未成年人及准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赣州中院 邓逸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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