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汉区总工会】
案情简介
2014年7月22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唐某和上海某公司连续签订了五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最后一次劳动合同期限为2020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2025年5月29日,公司向唐某发送劳动合同终止不续签通知书,载明:“你与我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2025年6月30日期满终止。经公司研究决定,在你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不再与你续签新的劳动合同。”
2025年5月31日,唐某向公司发送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申请。
2025年7月23日,唐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仲裁不予支持,唐某诉至一审法院。
2025年12月31日,在一审法院主持下,公司在法院向唐某提供盖有公司公章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马上与唐某签订。唐某当场表示不同意该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暂时不同意签订。
争议焦点
1.双方连续签订五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公司单方发出不续签通知是否合法?
2. 公司应否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一审判决:公司单方不续签违法,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一审法院认为,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案中,唐某已经与公司签订了五次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合同到期前,唐某要求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另外,唐某距离退休已经不足两年,公司与唐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够保障临近退休的劳动者平稳过渡到退休阶段。
综上,唐某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唐某提出与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法定条件,公司单方作出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不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应依法与唐某依不低于原条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5年7月1日开始,公司应与唐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未签订,故应当自2025年7月1日起支付唐某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2025年12月31日,公司已经履行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诚信磋商义务,双方未能签订,责任不在于公司,故对唐某主张的2025年12月31日起的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
一、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与唐某以不低于原条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唐某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12月30日应签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6,440元。
唐某对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及计算基数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一审判决已认定,唐某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公司单方作出不续签通知的行为违法,应当依法与唐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而一审中,公司已于2025年12月31日向唐某提供续签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系唐某未同意续签。
在案证据显示,唐某、公司最后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2025年6月30日到期,唐某在此之前主张二倍工资差额,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资标准为上海市最低工资,且自2023年4月起公司实际按该标准支付工资,故一审判决以该约定标准作为计算基数,于法有据。
2025年12月31日公司已向唐某提供续签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系唐某未同意续签,一审判决认定二倍工资计算至2025年12月30日止,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日期:2026年5月21日
案号:(2026)沪01民终43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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