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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约定一方“免付抚养费”,有效吗?

作者:苏砝律所 发布时间:2026-06-25 15:29:18点击:2

抚养孩子长大成人是父母的法定义务

不因父母双方的约定而免除

近日,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未成年人主张抚养费纠纷案,认为支付抚养费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义务,不因离婚约定而免除,依法判令共同承担抚养费用。

基本案情

刘某与苏某婚后于2010年生育儿子刘小某。2018年1月,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儿子跟随苏某生活,由刘某负责全部抚养费。后因苏某居无定所难以保障孩子学习生活条件,刘某于同年10月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变更抚养权,双方经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刘小某变更由刘某独自抚养,由刘某负责全部抚养费。


刘某近年来工作收入骤降,负债累累,无力独自抚养刘小某。2026年3月,刘小某起诉至法院,主张苏某按每月1800元标准支付刘某直接抚养刘小某之月即2018年11月至今的抚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

刘某与苏某经诉讼调解,变更由刘某独自抚养刘小某,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是刘某与苏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刘某在该案中自愿放弃向苏某主张抚养费,是其对自身权益的合法处分,且调解书内容已经实际履行,刘某已经为刘小某此前的生活学习提供经济保障,因此,刘小某主张苏某支付2018年11月至起诉之日止的抚养费,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支付抚养费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义务。法院认为,刘某作为直接抚养一方,因收入锐减导致生活困难,为保障孩子正常的学习生活及身心健康发展,苏某理应支付抚养费。因此,法院结合刘小某目前的生活消费情况、当地一般生活标准以及双方家庭开支的实际情况,酌定苏某从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直至刘小某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法官说法:
离异父母应当担起育儿责任

夫妻离婚后的抚养费负担约定并非是一成不变的刚性条款,需要结合父母收入情况、家庭开支情况以及子女成长需求等客观因素动态调整。本案判令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依法承担抚养费用,精准厘清了自愿垫付与法定抚养义务的边界,杜绝当事人以离婚协议为由逃避法定抚养义务的行为,警示离异父母应当承担起育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来源: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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