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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剧擦边博流量,合同无效白忙一场 广州中院:违背公序良俗 诉求一概驳回

作者:苏砝律所 发布时间:2026-07-01 15:05:19点击:4

网络微短剧制作需守住底线,一旦内容低俗违背公序良俗,相关合同将被认定无效。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短剧委托制作合同纠纷案,明确双方明知内容存在低俗问题仍完成拍摄上线,最终合同无效,双方诉求均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23年,某河公司与某桃公司签订《影视剧委托承制合同》,约定由某桃公司承接网络短剧的拍摄、制作工作,合同明确要求成片内容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契合公序良俗。


合同履行期间,某桃公司完成短剧制作并交付成片,某河公司随后将短剧上线至网络平台播放。剧集上线后,双方因制作尾款产生矛盾。

某桃公司多次催要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某河公司支付剩余制作费用及资金占用费。某河公司以短剧审核不合规为由,拒绝支付尾款,同时提起反诉,要求解除合同,判令某桃公司退还已收款项,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金。

双方提交成片视频、沟通记录等多项证据,各执一词。某河公司表示,短剧多处镜头刻意靠低俗内容博流量,内容明显违背公序良俗,剧集上线后已被平台下架。某桃公司辩称,演员着装属于日常穿搭,剧集已通过平台备案审核;且某河公司全程参与拍摄、指导后期剪辑,还主动将短剧上线,足以证明对方认可成片内容,理应支付尾款。

裁判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双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崔利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开展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涉案短剧存在演员着装暴露、情节低俗等违规问题。而从拍摄、制作到上线审核的全流程中,某河公司全程跟进监督,始终未对低俗内容提出异议,故认定双方对短剧存在低俗擦边内容均知情、默许。双方在实际履约过程中,共同制作、传播低俗短剧,损害社会道德风尚,因此案涉委托承制合同依法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后,因双方均存在明显过错,需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故双方提出的付款、退费、解约等诉求均无法得到支持。


法官提醒,净化网络空间,守护清朗网络生态,是每一家网络视听从业主体的责任。内容创作与传播必须严守法律底线、道德底线,坚决摒弃低俗化、擦边化的创作导向。各大影视制作公司、投资方、播出平台都应自觉对标监管要求,坚守社会责任,用心创作传递正向价值观的优质作品,共同营造健康、文明、有序的网络文化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来 源 | 广州市法院新媒体工作室

素 材 | 商事庭

通讯员 | 洪思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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