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基本案情

在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刘某驾驶二轮电动车与范某某驾驶的小型面包车相撞,造成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刘某经五次住院治疗,在未有医嘱同意情况下,家属坚持要求出院后,刘某于第二日死亡,未做尸检便将其遗体火化。承保车辆保险的交强险和商业险公司均辩称,死者生前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自身疾病,又无尸检报告,无法确认刘某死因与事故有关,仅认可与外伤有关的医疗费用,拒绝赔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相关费用。
02法院审理

刘某事故前即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基础性疾病,事故发生后刘某经多次住院治疗,其家属在医生告知出院存在危险性的情况下,坚持出院,导致刘某在出院后死亡,故刘某亲属存在过错;刘某的死亡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关联度具有高度盖然性。本案属交通事故外伤、死者家属放弃治疗叠加自身疾病等多因一果案件,刘某未经尸检不能否定死亡与事故的关联性,不能免除保险公司赔付责任,法院依法采用损伤参与度折算核算各项损失。
03法官说法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过错归责原则,受害者自身疾病不具有归责性,并非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交通事故中伤者经治疗后死亡的,家属应理性对待尸检程序,及时尸检是固定死因、厘清事故与死亡因果关系的关键证据,能有效避免后续赔偿争议。即便因特殊情况未尸检,也应妥善留存完整的住院病历、治疗记录、医嘱等,这些资料可作为法院认定因果关系及参与度的重要依据。保险机构不能仅以“无尸检报告”为由,一概拒绝与死亡相关项目的赔付。对于有充分证据证实事故外伤与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的,还应结合受害方是否有过错、损伤参与度等因素,确定各方的法律责任。
0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供稿 | 徐守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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