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订立遗嘱成为许多家庭规划身后事、避免继承纠纷的重要方式。然而,一份未署明日期的代书遗嘱,却在不经意间成为亲人之间矛盾的导火索,原本和睦的家庭关系因此信任不再。日前,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黄某和李某系夫妻关系,婚后共育有五女,即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黄某于2021年去世,李某于2022年去世,双方父母均先于其去世。黄某甲于2023年去世,其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周某及子女周某甲、周某乙。
黄某与李某的遗产包括:登记在双方名下的1号房产、登记在李某名下的2号房产以及李某在某生产队持有的股权。李某生前立有一份代书遗嘱,载明上述遗产均由黄某丁继承。该遗嘱由律师代书,并有5名见证人签名,加盖李某私章,但未注明落款日期。各继承人就遗产分割事宜未能协商一致,黄某乙等人遂诉至法院,要求对遗产平均分割。
法院审理:关于李某遗嘱是否有效的问题。
黄某丁提交的加盖有李某私章的遗嘱为代书遗嘱,该遗嘱代书人为律师,另有五名见证人签名,虽然遗嘱没有注明年、月、日,但结合当时立遗嘱时的视频、法院对遗嘱见证人的询问笔录、律师见证谈话笔录、律师见证书等证据,可以证实李某曾立遗嘱将案涉两处房产及生产队股份留给黄某丁所有。立遗嘱时的视频虽然画面有些模糊,但可以清楚地听到李某当时立遗嘱说话的声音,能辨认出视频里面有李某及五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的询问笔录也证实了当时立遗嘱的视频及遗嘱内容的真实性。综合本案证据,可以认定代书遗嘱的时间及内容的真实性,故案涉遗嘱有效。
关于案涉1号、2号房产及李某股权分红应如何继承处理的问题。
本案遗嘱虽然有效,但案涉1号房产、2号房产属于李某夫妇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在遗嘱中处理其个人份额有效,而涉及其丈夫黄某份额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黄某先于李某死亡,黄某死后案涉1号、2号房产发生继承,由李某享有和继承案涉1号、2号房产7/12的份额,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每人各继承案涉1号、2号房产1/12的份额。李某生前立有遗嘱,李某死后,其遗产按照遗嘱内容处理,由黄某丁继承享有案涉1号、2号房产2/3的份额,李某在某生产队股份分红收益(如生产队继续发放)由黄某丁继承所有。黄某甲死后,其继承享有的案涉1号、2号房产1/12份额由周某、周某甲、周某乙继承。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案涉1号房产由黄某丁继承2/3的份额,黄某乙、黄某丙、黄某戊每人各自继承1/12的份额,周某、周某甲、周某乙共同继承1/12的份额;案涉2号房产按相同比例分配;李某在某生产队的分红收益(如生产队继续发放)由黄某丁继承所有。
法官说法:
代书遗嘱是指根据遗嘱人表达的遗嘱内容,由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适用于遗嘱人因故不能或不愿亲笔书写遗嘱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本案中,李某生前所立的代书遗嘱虽存在未注明落款日期的形式瑕疵,但法院并未因此直接否定其效力,而是通过审查立遗嘱视频、见证人询问笔录、律师见证书等证据进行综合认定。尽管立遗嘱视频画面较为模糊,但能够清晰听辨李某表达遗嘱意愿的声音,并可辨认出李某与五名见证人同时在场,佐证了遗嘱形成过程的真实性。同时,结合见证人的询问笔录、律师见证书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排除遗嘱伪造或篡改的可能,补正了日期瑕疵对遗嘱真实性的影响。
法院在严格审查遗嘱形式要件的基础上,更加注重探寻并实现立遗嘱人李某的真实遗愿,体现了对立遗嘱人内心真意的高度尊重与实质保护,也彰显了司法在处理形式瑕疵时兼顾实体正义的审慎态度与人文关怀。
来源: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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