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景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案,被告人李某某一审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李某某与前妻赵某某于2012年共同注册经营景东某快递服务公司,李某某系实际控制人。2016年至2018年,李某某涉及多起民事纠纷,经法院审理作出的10份民事判决确定其债务本金共计332.9万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某未履行义务,相关权利人陆续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李某某经多次传唤拒不到庭,且在被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等措施后,仅向部分权利人履行少量债务。执行调查发现,李某某通过他人银行账户代发员工工资、支付日常开支,有意隐匿公司实际经营收入;在有诉讼债务未履行的情况下,向案外人王某、周某某、季某某等偿还非诉讼债务共计38.8万元。2024年8月,李某某为赵某某向景东县某协会借款57万元提供担保,后因赵某某逾期未还,李某某陆续代为还款13万元。上述资金流转行为,直接导致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大部分债权无法实现。
庭审中,经法庭教育,李某某当庭承诺今后按月向法院缴纳款项,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记者 谢玉鑫 通讯员 杨洋 字铲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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