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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后,孩子因母亲要求严格,父亲不要求完成作业等“想跟爸爸”,遭法院驳回

作者:苏砝律所 发布时间:2026-07-16 09:50:15点击:3

【来源:大河报】

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因父亲不要求参加辅导班、完成作业等表示愿意随父亲生活。父亲诉请变更儿子抚养关系,但遭法院驳回。

近日,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一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该案例提及,夫妻双方离婚后,约定一子一女由母亲赵某甲抚养,父亲王某甲无需支付抚养费,享有探望的权利。但在一次探望中,父亲王某甲擅自接走儿子王某乙,并以儿子希望跟随其生活,且其具备抚养能力为由,将母亲赵某甲诉至法院,请求变更儿子抚养关系。

法院征询孩子意愿,男孩王某乙表示愿意随父亲共同生活。经征询父母同意,法院委托北京某青少年社工事务所就本案开展了社会观护。报告显示:王某乙偏内向,喜欢妹妹,在与母亲、妹妹交流时活泼、幽默;王某乙表示更愿意和父亲共同生活,因为父亲陪其玩耍,不要求其参加辅导班、完成作业,且其父亲女朋友做饭更合胃口,而母亲在课内外学习方面对其要求相对严格,限制其吃零食,禁止其喝含糖饮料,且其认为母亲对妹妹更好,自己存在感不强。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自2022年12月起,王某乙由父亲王某甲抚养。宣判后,母亲赵某甲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8日作出民事判决:一、撤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民事判决;二、驳回父亲王某甲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中写明,本案中,父亲王某甲要求变更王某乙抚养关系,由其直接抚养王某乙。王某乙已满八周岁,依法应征询王某乙个人意愿。经征询王某乙意愿,其表示愿意跟王某甲生活。但是,经审查王某乙的意愿成因和理由,不足以作为抚养关系变更的依据。

其一,王某乙自从2022年4月被王某甲接走后一直随父亲生活。王某甲主张系王某乙本人不愿回母亲处生活,但其并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至法院及社会观护机构征询王某乙意愿时,因王某甲违背离婚协议的行为,母亲赵某甲已有半年多的时间未见到王某乙,母子之间的正常生活联络和情感交流被强行阻断,故难以判断王某乙表达意愿时对母亲的认知是否正常、充分。

其二,社会观护报告中王某乙对父亲和母亲作了对比,结合其心理感受,母亲赵某甲需要在进一步了解王某乙需求的基础上适当调整陪伴方式,同时注重平衡对儿子和女儿的关爱,但无法据此认定赵某甲存在不利于王某乙健康成长的行为。王某乙谈到的母亲相对严格要求其学习、限制其吃零食、不许其喝含糖饮料,均有利于王某乙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和健康的饮食习惯,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王某乙虽表达了喜欢随父亲共同生活的意愿,但据其所述原因,不符合其最佳利益。

综上,王某乙虽表达更喜欢随父亲共同生活,但综合考虑其意愿形成的背景及原因,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对于王某甲主张变更王某乙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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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大河报记者 杜倩雯

编 辑:刘 萍

校 对:刘 明

值班主任: 钟玉芹

审 核:施一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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