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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销售电子烟,3人犯非法经营罪获刑

作者:苏砝律所 发布时间:2026-07-17 09:55:39点击:2

N海都全媒体记者 王灵婧 通讯员 张剑武

近年来,中国电子烟市场规模日益增大,在青少年群体中也有愈发流行的趋势。许多人被“电子"二字误导,误以为电子烟不是烟,通过网络、微信朋友圈等手段大肆宣传、售卖,殊不知销售电子烟也要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无证销售电子烟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近日,永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无证销售电子烟的刑事案件。

2023年10月至2025年6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王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由陈某甲提出并出资,陈某乙负责购进各类非国标电子烟并存放在两人共同经营的特产店后,两人与王某某分别在微信上进行销售,共计销售金额63157.9元,被告人陈某甲从中获利18000元。

2025年6月29日,永泰县公安局与永泰县烟草专卖局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在上述店内查获非国标水果味电子烟弹660个,并依法予以扣押。经永泰县烟草专卖局、福建省烟草专卖局证明,送检的涉案电子烟弹总价格为19582.62元。

经福建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送检的涉案电子烟弹中均含有烟碱成分其中真品电子烟弹48个、伪劣电子烟弹477个,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电子烟弹57个。2025年7月4日,被告人陈某甲的家属代其向公安机关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永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王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综合考虑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依法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对被告人陈某乙、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宣判后,三被告人在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编辑:林威

审核:宋晖

责任编辑: 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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