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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吵架后,一人脑出血!法院判决:赔偿5万

作者:苏砝律所 发布时间:2026-07-21 16:13:52点击:5

北京一家理发店店主与隔壁店员工因洗衣机噪音发生争吵,事后,店主魏某突发脑出血,后将隔壁店员毕某及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毕某担责80%,物业公司担责20%,双方共赔偿40余万元。顺义法院近日通报该案,法院最终认定物业公司无责,毕某应赔偿5万元。

魏某是一家理发店的店主,毕某是隔壁店铺员工。据魏某所述,2024年3月,毕某在魏某店里有客户时使用洗衣机,噪声较大,导致魏某无法与客户正常沟通,并影响客户体验感。毕某却拒绝沟通,扬言是故意为之,并多次用言语刺激魏某,后魏某出现头晕目眩、呕吐等严重不适症状。医院的诊断结果显示魏某右侧丘脑出血、脑室铸型、急性阻性脑积水、冠心病、高血压,并称具有病情加重、危及生命可能。

此外,魏某认为物业公司也未尽到安全保证义务,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毕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被告某物业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共计40余万元。

毕某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在毕某看来,双方争执发生后,间隔近2小时魏某才发病,毕某已离开现场,对于魏某发病的情况也不知情,更无救助义务。魏某脑出血是由于自身疾病发作造成的,与毕某无关。物业公司也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监控视频,魏某和毕某因洗衣机使用问题发生言语争执,并来回持续一段时间,进而导致魏某情绪激动,而双方发生争执的时间与魏某就医时间之间较为连续和契合,且魏某所受脑出血等损伤符合纠纷所致情绪激动诱发损伤的情形,毕某的侵权行为与魏某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毕某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但魏某自身患有高血压多年,事件发生过程中未能控制好自身情绪,不能妥善地处置矛盾,在毕某离开后,仍两次主动找到毕某继续理论,考虑到言语冲突仅为魏某身体损伤后果的诱因,因此魏某应对其自身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另外,魏某主张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顺义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对于损害后果发生原因大小等因素,判决由被告毕某按照比例赔偿原告魏某5万元,被告某物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余责任由魏某自行承担。被告毕某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言语挑衅、恶意激化矛盾的行为也可能构成民事侵权,并非只有肢体冲突才需担责。”顺义法院民三庭法官朱进博文提醒,行为人不当言行诱发他人情绪剧烈波动并造成损害,二者存在因果关系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毕某噪音扰民且言语刺激、激化矛盾,是损害发生的诱因,存在过错,需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受害人自身存在基础疾病,且纠纷发生后未能克制情绪、主动追争激化矛盾,是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依法可减轻侵权人责任。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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