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出行时顺路捎带亲友、熟人一程,是生活中十分常见的善意互助行为。但如果搭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受伤,好意搭载的驾驶人是否需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电动自行车好意搭载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陈某与邓某系朋友关系。2025年2月,陈某左手持手机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邓某沿非机动车道行驶,行至事故地点时,陈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左侧与机非隔离墩发生碰撞,造成邓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邓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邓某因该起交通事故受伤到医院进行了相关治疗。因交通事故造成邓某人身和财产损失,邓某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承担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5万余元。
法院审理
关于本案交通事故责任及民事责任承担问题,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承担本案事故全部责任,邓某无责任,该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责任划分准确,法院予以采信,并作为确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但交通事故责任并不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综合进行认定。本案中,陈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送邓某回家,是无偿好意之举,结合公平原则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予以考量,应当减轻陈某的赔偿责任,法院据此酌情确定:邓某的合理损失由陈某承担80%赔偿责任,邓某自行承担20%责任。
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的核心裁判逻辑,在于厘清交通事故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的区别,以及对无偿好意搭载行为的法律评价。
首先,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认定事故原因、划分事故行政责任的关键证据,主要依据交通违法行为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作出。但民事赔偿责任的认定,除了看事故过错,还要综合考虑行为性质、公平原则和社会价值导向,两者不能直接等同。
其次,陈某搭载邓某的行为属于无偿好意施惠,是出于善意的互助行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好意同乘”减责规则主要适用于非营运机动车,但非机动车无偿搭载行为同样属于善意互助行为。依据公平原则,应当酌情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这也契合弘扬友善互助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需要明确的是,减轻责任并非无底线免责。无论驾驶人是否有偿搭载,都负有安全驾驶的法定义务。本案中陈某手持手机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相关规定,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自身存在明显过错,因此仍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法院最终酌定陈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既肯定了善意互助的行为,也指出了违规驾驶的错误,实现了情理与法理的平衡。
在此也提醒广大市民: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驾驶过程中杜绝手持接打电话、分心驾驶等行为,即便搭载亲友,也要守住安全驾驶底线。市民在搭乘他人电动自行车时,也应提高风险意识,对驾驶人的危险驾驶行为及时劝阻。善意互助值得提倡,但安全永远第一。明晰责任边界,才能让善意真正行稳致远。
来源:广西高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莫文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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