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故意不签劳动合同,入职仅几天便因“不服从管理”被辞退,随即向企业索要高额赔偿金。这样的“维权”,能否得到支持?近日,安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认定林某的行为系“劳动碰瓷”,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判令驳回林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林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回顾
2024年12月1日,林某入职安溪某速递公司,从事货车司机工作,双方约定工资为出车一趟200元。同月5日,因林某不听从管理人员指挥,某速递公司解除与林某的劳动关系,并支付林某工资850元(含油损50元)。
随后,林某通过劳动仲裁及诉讼途径,要求某速递公司支付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共计1.2万余元。
某速递公司辩称,林某入职仅5天,且不服从出车安排,种种迹象表明其并非基于真实建立劳动关系的意图入职,而是借机制造矛盾,迫使公司将其辞退,以此获取非法经济利益。
法院审理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自2019年2月18日至2025年3月31日,林某在安溪劳动仲裁委先后提起多起劳动争议案件,绝大多数案件的实际履职期限不足1个月,最短仅1天,且多家用人单位均反映林某存在不服从管理或不遵守规章制度的情形。
此案中,林某于2024年12月1日入职某速递公司,从事货车司机工作,至同月5日结束,双方自实际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结合其他货运司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及林某出车情况,可以认定林某未服从用人单位的合理工作安排,未遵守司机应将首辆满载派件车驶出后,及时将第二辆车驶入装派件的工作流程,导致公司另需调配司机的事实,最终致使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针对林某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问题,法院经调取安溪劳动仲裁委多起案件信息后发现,林某在一定时期内频繁入职多家用人单位,履职期限普遍较短,入职后常以不服从工作时间安排、不按规定出车等方式激化与用人单位的矛盾,继而索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法院认为,该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并且不符爱岗敬业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故对其赔偿金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林某全部诉讼请求。林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劳动碰瓷”现象时有发生。所谓“劳动碰瓷”,是指个别劳动者专门选取管理不规范的中小企业就职,利用用人单位的疏漏与制度缺失,通过消极怠工、主动找茬、秘密取证等方式,主动提出辞职或诱导用人单位对其作出辞退处理,然后向用人单位主张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或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行为。
此案争议焦点在于林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劳动碰瓷”,其请求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行为是否应支持。劳动法第三条第—款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者的履职行为,不仅受法律法规、单位合法合理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的约束,更是员工基于职业道德衍生的基本义务。林某频繁通过入职后以不服从工作时间安排、不按规定出车等行为,故意激化与用人单位的矛盾,引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从而达成自身请求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的不法目的,其行为已经属于“劳动碰瓷”。
这种“碰瓷”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有悖于爱岗敬业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偏离劳动法的立法目的。若是不规制这种“碰瓷式维权”,将破坏劳动关系的诚信基础,扭曲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价值导向。故法院判决支持其已付出的实际劳动所得的请求,驳回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的请求,彰显法院平等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引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构建和谐共赢劳动关系的引领示范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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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劳动者在履职中应遵守诚实尽责美德,发扬“敢拼会赢”精气神,通过双手劳动致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企图通过频繁闪辞、恶意碰瓷等方式索要补偿的行为,其相关诉求不仅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还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诉讼成本。
对于企业而言,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及时签订合法合规的书面劳动合同。加强普法宣传教育、规范用工管理、完善规章制度,及时发现漏洞隐患,预防和减少生产经营中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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