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曾雅青 实习生 宋家硕 通讯员 蔡蕾
开网店卖衣服,直接拿别人的穿搭图做宣传,这等“省心好事”实则侵犯他人肖像权。
7月28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集中发布10件人格权纠纷典型案例。在邓某诉某电子公司肖像权纠纷案中,照片遭盗用的穿搭博主最终获赔6000元。

发布会现场(湖北日报通讯员 朱向东 摄)
邓某是某平台网络主播,通过直播及作品展示服装上身效果、介绍服装特点、材质,并拍摄模特穿衣图片及视频,从事相关商业活动,拥有一定数量的粉丝群体。
某电子公司在网络销售平台经营一家“女装专营店”,其通过服装批发网站获取一款女装商品后,在该商品链接中擅自使用邓某的服装穿搭图片进行商业推广和宣传,后因该款女装销量较低而下架。
邓某发现后,认为该公司未经同意使用其服装穿搭图片用于商业推广,侵害其肖像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电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删除照片、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庭上,某电子公司辩称,该公司使用的邓某照片是从上游供货商处下载得来,称这属于“电商行业普遍操作”,认为盗用行为是“合理使用”。
法院认为,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某电子公司未经邓某同意,将其服装穿搭图片用于商业推广、宣传,构成对邓某肖像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行业惯例”不应成为免责理由。
考虑邓某作为网络主播,其肖像具有一定商业价值,法院根据公司使用图片的来源、数量、用途、持续时间等情节,参考类似主播拍摄广告宣传图片及视频的市场报价、涉案商品销售数量及价格等因素,酌情判令某电子公司赔偿邓某损失6000元。此外,因涉案商品已下架,侵权行为已实际停止,邓某关于停止侵权、删除店铺内照片的诉请已实现。
“电商经营中的‘行业惯例’不能对抗肖像权保护,不属于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的合理使用情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本案清晰地界定了商业推广与合理使用的边界,同时也警示广大电商经营者,任何商业行为都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运行,“行业惯例”不得凌驾于法定权利之上,也不能成为侵害他人人格权的免责理由。
本案裁判结果对“盗图卖货”的行业乱象亮明了司法立场,明确了电商经营者应当通过合法渠道获取商品宣传素材,确需使用他人肖像的,必须事先取得权利人同意并支付合理对价,有助于倒逼电商企业建立健全内容审核机制,推动形成尊重原创、尊重人格权的良好行业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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