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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东一女子拖欠抚养费45个月,被判一次性补齐

作者:苏砝律所 发布时间:2026-07-31 14:59:29点击:2

【来源:乐东微发布】

夫妻协议离婚时约定按月支付子女抚养费。女方再婚后以新生子女患病、经济困难为由长期拖欠前婚生子女抚养费,拒不履行离婚协议,被男方起诉至法院。近日,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明确抚养未成年子女是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再婚生子、家庭开支压力不能成为拒付、少付前婚生子女抚养费的合法理由,判令女方一次性补齐拖欠的抚养费,并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继续履行抚养责任。

AI制图

案情简介

离婚约定按月付抚养费,女方长期拖欠引发诉讼

2015年,林某某与黄某登记结婚,同年7月,女儿小林出生。原本完整的家庭,因双方多年感情不和走向破裂。2022年6月23日,林某某与黄某到乐东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自愿签订书面离婚协议书,对女儿抚养、抚养费、债务分担、探望权等内容作出清晰约定。协议书经民政部门备案生效,具备法律约束力。

协议书明确,婚生女儿小林由父亲林某某抚养;抚养费包含托养、教育、医疗等开支,由林某某与黄某共同承担;黄某需每月转账1000元抚养费至林某某指定账户,直至小林年满18周岁。协议书还约定,黄某可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前提下随时探望女儿,提前与林某某沟通即可。

离婚之初,女儿小林年仅7岁。离婚后,黄某仅零星转账合计7400元。其间,小林先后就读当地两所小学,日常衣食住行、学费、教辅等全部开销主要依靠林某某承担。从2022年6月30日至今年3月30日,长达45个月,黄某均未履行义务支付抚养费。林某某独自承担孩子全部生活开销和教育支出,家庭经济压力持续加重,多次联系黄某协商支付抚养费事宜。

双方矛盾不断激化,协商无果。林某某以小林法定代理人身份,向乐东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黄某一次性补齐未支付的45个月的抚养费共3.76万元,并每月按时支付1000元抚养费直至小林成年。

法院审理

抚养义务具有优先性,拖欠费用须全额清偿

庭审中,黄某辩称,她再婚后生育一子,孩子患有先天性肾脏疾病,长期需要大额医疗费,自身无稳定收入,无力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请求下调至每月500元且不补付之前的抚养费。

乐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达,经民政部门备案合法有效,对二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黄某应当依约足额支付抚养费。离婚后黄某仅支付7400元,长期拖欠费用已构成违约,小林有权追索全部欠款。按每月1000元标准计算,45个月应付4.5万元,扣除已付的7400元,尚欠3.76万元,原告诉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全额支持。

针对黄某以再婚幼子患病、无经济来源为由要求降费、免予补付旧债的主张,乐东法院认为,父母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具有人身专属性与优先性,即便经济条件变化,仅能作为调整未来抚养费的参考,不能免除已产生的欠款债务,过往拖欠费用必须足额清偿。同时,变更抚养费需举证证明自身经济状况发生根本性恶化。该案中,小林已10周岁,生活、教育等开支客观稳定,每月1000元符合当地生活水平,标准合理。黄某无法证实自身无收入、丧失负担能力,也未提供失业、低保等佐证材料,且再婚生育子女属于个人婚姻选择,对新子女的抚养责任不能抵销对前婚生女的法定义务,降费诉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黄某向小林支付拖欠的抚养费3.76万元,并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小林年满18周岁。若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律师解读

未成年子女追索抚养费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针对该案,律师刘瑾针对离异家庭常见法律误区作出专业解读。

刘瑾介绍,离婚协议中抚养费约定具备法律效力,追索抚养费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在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情形即合法有效,离婚双方必须履约。同时,子女主张抚养费不适用诉讼时效,未成年子女可随时起诉追讨多年拖欠费用。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院可强制执行,冻结划扣名下资金,情节严重还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刘瑾表示,有些人误以为重组家庭开支大就能少付、不付抚养费,实则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离婚、再婚而改变,抚养义务优先级高于普通债务、重组家庭支出。想要调低抚养费,必须举证长期失业、重病丧失劳动能力、收入低于低保等客观困境,仅有家人患病、再婚生子等情形不足以变更标准,且即便调低未来费用,过往欠款仍需全额补齐。另外,抚养费与探望权互不捆绑,不能相互对抗。以对方不让探视为由拒付抚养费,或是以不付抚养费为由拒绝探视,都是错误维权方式。探望受阻可单独起诉主张探视权,拖欠抚养费可申请强制执行,两项纠纷分开处理,切勿将夫妻矛盾转嫁给子女,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刘瑾提醒,婚姻结束不代表亲子责任消失,抚养费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物质保障。离异夫妻就抚养问题产生分歧,应优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及时通过诉讼合法维权,不要采取拖欠费用、阻拦探视等极端方式激化矛盾,既损害孩子权益,自身也要承担败诉、强制执行等不利后果。

来 源:法治时报

编 辑:刘文芳

审 校:陈 孺

监 制:陈碧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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