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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路上冲出一只无主狗,夫妻双双摔骨折!公司拒认工伤:狗不是驾驶员,不是交通事故!法院判了

作者:苏砝律所 发布时间:2026-08-07 15:43:17点击:4

员工下班路上骑车时,

突然冲出一只狗,

与它发生碰撞造成骨折,

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法院就审理了

这样一起特殊的工伤认定案件

↓↓


事件回顾:

夫妻下班途中骑车被流浪狗撞伤,

当地人社局认定为工伤,

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黄先生与妻子黄太太同在广州市某有限公司工作。2024年5月28日,两人正常工作至当晚21时,从公司打卡下班后,黄先生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妻子返回家中。


21时10分左右,两人行至沙头街莲花大道丁根村路段时,突然有一条无主狗窜出来与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电动自行车倾倒。黄先生与妻子摔倒在地受伤,两人均被诊断为右侧锁骨骨折。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番禺大队出具《事故情况证明》载明:到丁根村路段被无主狗碰撞,导致驾驶电动自行车跌倒,当事人无责任。公司了解情况后,主动向广州市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交警大队的回函:

■ 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没有不规范的行为;


■ 无主人的狗当时是突然转出来发生碰撞的;

■ 属于交通事故。

番禺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两人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应当认定为工伤


公司认为,狗并非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即使骑行与狗碰撞,也并非是交通事故。该起事件应认定为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而非工伤事件。


一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本案中,番禺区人社局在调查工伤认定案件中所收集的证据能够证实,员工在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属于前述法律规定的应予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番禺大队作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其出具的事故情况证明所载明内容及责任认定可予以采信。


公司在主动申请工伤认定,且在工伤调查阶段同意认定工伤的情况下,又通过诉讼主张不属于工伤,违反诚信原则,且其相关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号:(2025)粤7101行初687号、(2025)粤7101行初688号


在本案中,丈夫骑车载妻子,

虽被交警判为无责,

但小编提醒,

根据《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

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

一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


那么,在上海,

什么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


普法时间:

这些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 患职业病的;

■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此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外发布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明确职工工伤医疗救治中受到医疗侵权、居家工作、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等5类情形工伤认定及认定依据

详情→人社部明确!涉及上下班途中、居家工作等,这些情形可认定工伤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 故意犯罪的;

■ 醉酒或者吸毒的;

■ 自残或者自杀的。


上下班途中注意安全!

如遇意外,

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好自己!


来源:劳动报综合自劳动法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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