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吴涛(化名)驾驶的小客车与赵天(化名)驾驶的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吴涛驾车逃逸,后民警将吴涛及肇事车查获。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吴涛负全部责任。赵天称其为网约车司机,事故造成车辆受损维修,产生停运损失,故将驾驶人吴涛、车辆所有人孙飞(化名)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吴涛赔偿赵天停运损失5300元。
赵天(被侵权人)诉称,其所驾车辆是营运车辆,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至维修完毕共计23天无法运营,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停运损失7972元。
保险公司辩称,吴涛存在逃逸行为,赵天主张的停运损失是修车导致的间接损失,均属于商业险免责范围。公司已经对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告知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吴涛(驾驶人)辩称,确实存在逃逸行为,同意个人赔偿合理的停运损失。其认可车辆维修期间产生停运损失,但赵天主张的日收入标准过高。
孙飞(车主)辩称,同意吴涛的意见。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事故后吴涛驾车逃逸。吴涛所驾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赵天驾驶网约车双证齐全。各方均认可吴涛存在交通肇事情形,属于商业险的免赔事项,保险公司已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赵天未举证证明孙飞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鉴于吴涛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应由吴涛赔偿赵天因事故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法院综合事故处理、定损和维修协商及维修周期认定合理停运期间,对过高主张予以调整,法院最终判决吴涛赔偿赵天停运损失5300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一、交通肇事逃逸情形下的停运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应担责?
1.停运损失属于间接财产损失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第(三)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驶造成的间接损失,不属于交强险赔付范围。
2.交通肇事逃逸导致商业险免赔的后果应由侵权人自行承担
交通肇事逃逸为法律禁止性规定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若保险人将该情形作为免责事由并履行提示义务的,则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二、停运损失的取得以合法合规从事经营活动为前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交通事故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有权主张赔偿。
实践中,需先审查涉案车辆是否依法从事经营性活动,是否为证件齐全的合法营运车辆,如网约车须车辆及驾驶员分别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违法经营的车辆因事故产生的停运损失,无法得到支持。
三、停运损失如何确立?
停运损失按照合理停运期间乘以日均净营运收入计算。关于合理的停运期间,需要综合事故处理期限、车辆受损情况、定损协商过程、实际维修天数等多重因素去认定。先由受害人提交证据证明车辆的停运期间,如维修凭证、提车单等证明车辆的维修期间。若受害人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将车辆送修或明知车辆已维修完毕却延迟提车,导致期间过长造成的扩大损失,不予支持。另,如车辆受损较轻,仍进行营运行为,若主张存在停运损失,亦不予支持。关于日均净营运收入,需要受害人提交证据证明其在事故发生前的营运收入情况。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文/海淀法院 程玥
来源:北京号
作者: 海淀区人民法院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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