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房地产开发商峰峰(化名)置业有限公司与安安(化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广告代理合同》,峰峰公司委托安安公司为其房产项目在安安公司的网站及手机APP制作、发布广告,广告费为9.88万元。安安公司按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且合同发布期业已结束。

安安公司向峰峰公司工作人员小林发送了验收材料模板,并据此制作了验收记录表,通过微信发送给小林进行确认。安安公司在微信多次催讨广告款后,小林回复安排了付款计划,并要求安安公司开具了增值税发票,但峰峰公司仍未支付广告服务费。安安公司将峰峰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广告费。

被告峰峰公司辩称,峰峰公司没有授权小林进行广告验收,小林的行为不能代表峰峰公司,安安公司不能证明广告投放效果已被验收合格。同时,广告投放效果不理想,安安公司不能证明已履行合同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投放合同真实有效,该合同中详细约定了广告的发布时间、发布位置、服务内容、广告投放排期表以及服务报价单。

从原告提交的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发布广告后,不仅按照被告要求提供了验收材料,而且还按要求开具了增值税发票,足以证明案涉广告业务已经被告验收合格。
小林作为峰峰公司企划办公室工作人员,在广告业务上与安安公司对接,显然属于职务行为,其在微信上同意原告提交验收材料等行为,足以代表被告。

被告始终未付合同款,构成违约,应该承担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责任以为违约责任。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广告费9.88万元。

安庆中院余杉杉
实践中,许多广告主容易陷入一个误区:只要自己对广告效果不满意,就可以拒付费用。但从法律角度看,广告合同的本质是“按约发布”而非“按效果付费”。
广告主如对广告效果有具体期待,建议在签订合同时细化广告投放的关键要素,如广告投放预期效果、广告投放排期表、广告投放时长等,详细约定合同履约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争议点,约定管辖以及争议解决方式,将预期效果以明确、可量化的条款写入合同。

同时,无论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还是发布者都应该全面履行广告合同约定的义务,及时监测记录广告发布情况,积极保存广告相关证据;履约过程中如果变更合同,应该尽早发出通知进行协商,避免产生消极的违约行为。
(信息来源安庆中院,部分图片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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