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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岁男孩被流浪狗惊吓摔伤致十级致残,法院:长期投喂者和物业均担责,分别赔偿38200元

作者:苏砝律所 发布时间:2026-09-10 09:31:46点击:32

12岁男孩在小区内被流浪狗惊吓,从2米高台跳下致十级伤残。近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二审审结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维持一审判决:长期投喂人汤某与物业公司各承担30%赔偿责任,分别赔偿38200元。

2024年5月24日,12岁的倪某步行至伊宁市某小区大门附近时,一只未拴绳的黑狗向其靠近。倪某受到惊吓,从距地面约2米的高台跳下,导致双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发后,小区业主反映该狗系流浪狗,长期在小区内活动,居民汤某多次在固定位置投喂。物业公司对该流浪狗未采取任何驱离或管控措施。2025年10月16日,倪某将汤某及物业公司诉至伊宁市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3万余元。

伊宁市法院一审认为,汤某长期投喂流浪狗,使该狗获得稳定食物来源,并在小区形成固定活动区域,可认定汤某与流浪狗形成事实上的饲养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管理者,对公共区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事发高台距地面约2米,未设置护栏或警示标志,存在坠落风险;物业公司对小区内长期存在的流浪狗未采取有效管控,放任其活动,与损害发生具有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责任。综合考虑倪某避险方式超出合理限度,自身存在过错,自行承担40%责任,汤某与物业公司各承担30%责任。

今年4月6日,伊宁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汤某与物业公司分别赔偿倪某损失38200元。

物业公司不服,于5月18日上诉至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

伊犁州分院二审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服务单位,对公共区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事发小区长期存在流浪狗肆意走动,物业公司未采取有效管控、驱离措施,放任犬只在小区自由活动;事发高台未设置护栏及警示标志,亦存在安全疏漏。物业公司虽主张高台护栏拆除系市政工程施工所致,但其在施工结束后未及时恢复防护设施,亦未对流浪犬实施常态化管理,不能据此免除安全保障义务。上述不作为与倪某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一审综合各方过错程度,责任比例划分恰当。

8月6日,伊犁州分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我只是好心喂了几次流浪狗,凭什么要我赔?”这是不少人的第一反应。二审承办法官表示,从法律上看,长期、定点投喂流浪动物,会让动物形成稳定的食物依赖和固定的活动区域,客观上增加了该区域人与动物接触的风险。法律不禁止善意投喂,但投喂一旦超出偶发范畴、形成稳定喂养的事实,喂养者应预见相应风险并承担法律责任。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公共区域的管理者,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无论案涉犬只是流浪狗还是有主犬只,只要未被有效管控、在公共区域自由活动,物业公司均应主动履行排查、驱离、规范管理、消除隐患的职责。


来源:石榴云/新疆法治报

作者:记者 李续群 通讯员 于得洋 王小丫

编辑: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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