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账时输错账号,想必不少人有过类似的“手滑”经历。如果不小心把钱转进了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被执行人账户,还能顺利追回吗?
近期,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奉贤区人民法院)执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对这一问题给出了明确答案。

2024年,A公司与B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至人民法院。法院判决B公司应向A公司支付货款178.6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B公司迟迟不履行义务,A公司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对B公司名下财产展开查控,并于2024年4月依法冻结了B公司某银行尾号为5101的账户,冻结期限一年。
然而,同年9月,案外人C公司突然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称其误将52万余元汇入了B公司已被冻结的银行账户,请求法院停止对该笔款项的执行并予以返还。
案外人C公司称,其本想向供应商支付铝材货款52万余元,却因操作失误转入了B公司的账户。C公司强调,自己与B公司之间并无交易或欠款,该笔款项纯属误汇。
被执行人B公司表示,案外人C公司转账时与B公司并无交易和欠款,不清楚C公司为何将款项转入B公司账户。
申请执行人A公司认为,案外人C公司与被执行人B公司存在业务往来,不能排除汇款系双方业务的结算款。同时,货币适用“占有即所有”的权属认定规则,款项进入B公司账户后即属B公司财产,法院有权执行。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误汇入被执行人账户的资金,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奉贤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存款的权利人应按照金融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来判断。
本案所涉52万余元银行存款,应按照某银行尾号为5101的账户名称判断案外人C公司是否系权利人。
涉案账户登记在被执行人B公司名下,C公司将钱款汇入后,该款项即成为账户内资金的一部分。货币作为种类物,在未特定化的情况下,应根据货币资金的占有状态认定归属,故无法认定案外人系权利人。
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账户采取冻结的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案外人提出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奉贤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案外人C公司的异议请求。执行裁定作出后,案外人C公司提起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经一、二审审理,法院均判决驳回C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在执行程序中划扣了案涉52万余元银行存款。


方杨敏 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二级法官
一、银行账户资金,
以登记名称判定权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
执行程序中判断银行存款权利人,核心依据就是金融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银行账户具有对外公示效力,人民法院、市场交易主体均以账户登记人认定资金归属。
一旦钱款进入被执行人名下账户,无论资金来源,均纳入被执行人财产范围,法院有权依法处置用于清偿债务。
二、货币“占有即所有”,
误汇不改变所有权归属
货币的核心价值在于流通,法律为此设定了“占有即所有”的特殊规则。普通结算账户内的资金不具备特定化属性,钱款入账即完成权属转移。
只有农民工工资专户、保证金账户等专项账户,因资金单独管理、用途特定,才作为例外处理。日常经营使用的普通账户不在此列。
三、误汇形成普通债权,
无法排除强制执行
误汇行为发生后,汇款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形成的是不当得利法律关系。汇款人享有的只是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债权请求权,而非对该笔资金的所有权。
根据债权平等原则,该不当得利债权与申请执行人的普通债权地位相同,并无优先受偿的效力,因此无法阻止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资金的执行。
温馨提示
转账汇款时请务必仔细核对收款账户信息,尤其是涉及大额资金交易。一旦误汇至被冻结账户,虽然可以向被执行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但在执行程序中难以阻止法院划扣。防范于未然,远胜于事后救济。
来源:上海奉贤区人民法院.
文字:方杨敏、陆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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