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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因违规导流被永久封禁,用户能否以“非本人操作”为由要求解除处罚?

作者:苏砝律所 发布时间:2026-09-14 15:04:28点击:20



凌晨时段的评论区突然弹出色情露骨图片和低俗言论,原本分享日常内容的个人账号,因涉嫌色情导流违规被平台处以永久封禁。“账号非本人操作”能否成为解封的合法理由?账号名下产生违规内容,责任究竟由谁承担?一起来看这起案例。

基本案情

被告北京某公司系涉案平台运营者,原告张某系涉案账号的实名认证主体。2026年1月26日,涉案账号出现异常操作,频繁发布色情评论和照片。被告以“涉嫌色情导流风险行为”为由,对该账号采取无限期禁言的永久封禁措施,同时导致该账号无法注销、实名信息无法解绑。

原告张某认为,涉案账号内容均为个人分享,合法合规,与“涉嫌色情导流风险行为”无任何关联。涉案账号系被他人盗用而发布色情评论和照片,并非原告本人操作。同时,被告在申诉处理中未履行“说明理由”的基本义务,违反公平原则,剥夺了原告的合法救济权利。被告在无充分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封禁涉案账号、驳回原告的申诉并拒绝提供注销、解绑服务,违反合同核心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解除对涉案账号的永久禁言措施,恢复该账号的正常使用功能。

被告北京某公司辩称,涉案账号于2026年1月26日凌晨先后发布色情图片以及低俗言论。原、被告双方均知悉散布传播色情图片、进行色情导流行为系违规行为,如有违反,原告应承担责任,且平台将采取相应管理措施。此外,涉案账号存在诸多历史违规行为,自2022年至2025年期间,该账号已因涉嫌色情低俗、私信骚扰、色情导流等违规行为12次受到平台处罚。平台已对涉案账号进行梯度处罚的前提下,原告仍不停止违规行为,于2026年1月26日再次发布违规内容,被其他用户举报,原告的行为已对平台社区环境造成了实际负面影响。

庭审过程中,原告自述其于2026年1月25日中午将涉案账号出借给案外人使用,登录IP地址为四川省内江市,非原告所在地。该案外人称其于当日傍晚退出登录。被告核实后台登录情况发现,2026年1月25日12:32:24涉案账号通过“手机号短信”方式登录,登录IP地址为四川省内江市;2026年1月26日4:25:00至2026年1月26日5:03:15涉案账号再次处于登录状态,登录方式为“多账号切换登录”,登录IP地址也为四川省内江市。

经查,用户通过短信验证方式使用第二手机号登录涉案平台账号后,若该账号未退出登录,可直接通过切换账号功能,在第一手机号与第二手机号对应的两个账号间相互切换登录;若第二手机号对应的账号退出登录状态,再次登录时需重新进行手机号验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

涉案账号存在色情导流违规行为

本案中,结合被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涉案账号评论发布色情图片及低俗言论,违反了双方《用户服务协议》《社区自律公约》等规则约定。被告作为直播平台的经营者,有权对违反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网络信息和网络用户及时采取恰当的管理处置措施,其依据服务协议及相应平台规则内容,对涉案账号进行处罚,符合双方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约定。

原告关于账号非本人操作的主张依据不足

原告作为涉案账号的注册人,应对涉案账号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对账号使用风险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结合在案证据与庭审陈述,原告系自愿授权案外人操作涉案账号,自授权之时至涉案评论发布时被授权设备均可通过“切换账号”方式登录涉案账号,原告作为账号的注册及实名认证主体,应当预见到出借账号可能引发的风险。原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包括是否核验账号设备登录状态、自身是否已尽到合理注意和安全防范义务等问题,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因此,综合考虑涉案账号历史处罚情况、受到投诉举报情况、诉争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被告依据平台协议规则及相关政策法规要求,对涉案账号采取禁言无限期的处罚措施符合梯度原则与比例原则,不违反协议约定。

裁判结果

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网络平台的活力源于清朗有序的内容生态与真实诚信的互动氛围。将色情低俗内容混入公共评论区、借账号发布违规引流信息,均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败坏网络风气。此类行为不仅可能误导、侵扰普通用户,更会破坏平台正常的运营秩序,损害全体用户的共同利益。

用户作为账号的持有人与实际管控者,负有妥善保管账号、审慎授权他人使用的义务,不能以“非本人操作”一概免除账号项下的行为责任。一旦发现账号存在异常登录、财产异动,应当第一时间修改密码、联系平台客服留存证据。同时,平台应当将违规类型、处置区间与申诉渠道予以充分公示,完整留存违规证据与处置记录,在维护清朗网络空间、落实平台治理责任与保障网络用户合法权益之间取得平衡。


法官简介


法官 张乃毓

张乃毓,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庭法官。曾赴圣路易斯华盛顿大学、香港城市大学交流学习。作为执笔人参与完成《首都智能网联汽车行业数字版权保护问题研究》《新技术、新业态背景下网络平台著作权侵权责任规制研究》等课题报告,合作撰写的论文获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论文三等奖、环渤海区域法治论坛一等奖。


图片包含AI辅助生成内容

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微信公众号

供稿:花艺芸、张乐宜(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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