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赵(化名)与配偶小杨(化名)为购买房产,与小赵的父母老赵(化名)、老李(化名)协商共同出资购房。老赵、老李遂将名下唯一房产出售,所得416万元转账给小杨用于购房,该房屋登记在小杨名下。房屋交付后,由老赵、老李居住。此后小杨去世,老赵、老李方得知为降低购房首付比例,小赵和小杨早在转账之前就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因未签署共同购房的书面协议,老赵、老李无法取得房屋份额。老赵、老李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小赵及其子,以及小杨的父母老杨、老刘共同偿还借款本金416万元及利息。
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小赵向老赵、老李偿还借款本金208万元及逾期利息,小赵之子、老杨、老刘在各自继承小杨遗产的实际范围内对小杨的案涉债务借款本金208万元及逾期利息承担清偿责任。
案 情 简 介
原告老赵、老李诉称,2015年,小赵与小杨为购买房产与老赵、老李协商共同出资购房。老赵、老李售房所得416万元转账给小杨用于购房,并由老赵、老李居住。小杨去世后,老赵、老李方得知二人早已办理了离婚登记。因未签署共同购房的书面协议,老赵、老李无法取得房屋份额,故提起诉讼。
被告小赵及其子辩称,认可老赵、老李的诉讼请求。各方最初的合意是共同购房,老赵、老李出资的目的是获得房屋相应份额,但因小杨突然离世且缺乏书面协议,此目的已无法达成。在继承案件中已认定小赵对案涉房屋享有50%的份额,另50%为小杨的遗产,由孩子、老杨、老刘各自按比例继承,故出资款应转化为债务由房屋的所有权人共同承担。
被告老杨、老刘辩称:不认可案涉款项性质为借款。小赵、小杨系“假离婚”,目的是为降低购房首付规避交易税费,继承案件中认定案涉房屋为二人的共同财产各占50%份额。老赵、老李长期居住在案涉房屋中,未曾主张还款,小赵、小杨此后亦共同居住生活,故转款性质为赠与,属于父母资助子女出资购房的行为,不应偿还本金及利息。
法 院 审 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法律事实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故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关于小赵的还款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本案中,案涉房屋购买合同虽仅有小杨签字,但合同签订及定金支付均发生于小杨与小赵夫妻关系存续期间,416万元的购房款系老赵在二人离婚后转入小杨账户,经生效判决认定,案涉房屋系小杨与小赵的共有财产,双方各享有50%的份额。老赵、老李出资购房但未登记为共有人,该出资行为不产生物权变动效力,但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根据老赵、老李的陈述,其出资的预期系获得该房屋50%的份额,由此可知,老赵、老李在转账当时知悉对房屋按份共有的安排,亦应当有预期其债权最终对应的是债务人以其所占有财产份额承担责任。现生效判决已认定,案涉房屋为小赵、小杨按份共有各占50%份额,小赵按其享有房屋份额比例对案涉债务清偿,更符合公平原则。故小赵应当对案涉借款承担50%的还款责任。
关于小赵之子、老杨、老刘的还款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本案中,小杨作为享有房屋50%份额的共有人,亦应就案涉借款承担50%的还款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小杨死亡后,其继承人应当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前述债务。关于老杨、老刘辩称本案涉及“假离婚”,案涉转款并非借款性质,而是老赵、老李对子女购房的赠与。法院认为,“假离婚”并非法律概念,一经离婚登记程序,双方的婚姻关系即为解除。老赵将案涉416万元款项转至小杨账户时小赵与小杨已登记离婚,双方身份关系已解除,故在无证据证明老赵、老李存在赠与意思表示的情形下,案涉款项的性质不应认定为赠与,对于老杨、老刘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小赵向老赵、老李偿还借款本金208万元及逾期利息,小赵之子、老杨、老刘在各自继承小杨遗产的实际范围内对小杨的案涉债务借款本金208万元及逾期利息承担清偿责任。宣判后,老杨、老刘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 官 说 法
本案涉及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子女隐瞒“假离婚”以及遗产继承中的债务承担问题。在此提示:1.父母出资购房,明确款项性质。在高房价的背景下,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较为常见,但不能将此视为理所当然,也绝非法律所倡导,为避免在子女婚姻关系发生变化时引发财产纠纷,建议通过书面形式明确款项性质及用途,以免日后发生争议破坏亲情。2.法律上无“假离婚”,警惕相应风险。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维护我国法律规定的婚姻登记秩序,办理离婚登记将直接导致婚姻关系解除等一系列法律后果,任何试图通过“假离婚”规避政策的行为都存在重大法律风险,切勿因短期利益损害自身及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3.了解债务情况,评估继承风险。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并非只继承财产而不承担债务,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债务以其所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因此继承人在接受继承前,应当全面了解被继承人的财产和债务情况,审慎作出决定。
(文中均系化名)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微信公众号
文:刘娇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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