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为保证更佳的浏览体验,请点击更新高版本浏览器

以后再说X
NEWS

律所新闻

律所新闻

丈夫赠与小三10万,妻子没起诉返还,丈夫却起诉了!

作者:苏砝律所 发布时间:2026-09-18 14:19:29点击:4
作品声明:内容取材于网络

案件事实:

许某,男,于2007年结婚,尚处于该婚姻存续期间

鲍某,女,于2022年7月离婚,至今处于离异状态。

2025年1月,许某与鲍某通过某甲平台相识。

2025年3月20日左右,鲍某搬进许某位于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徽州人家的房屋中与许某及其儿子共同生活。

2025年6月22日,双方结束共同生活。

共同生活期间,鲍某通过某乙平台、支付宝向许某多次转账,其中支付宝转账的4000元是鲍某转账给许某代为购买手机的款项。鲍某支付了陪同许某到某甲医院、某乙医院、某丙医院就诊的费用,给许某手机话费进行充值。

许某通过某乙平台向鲍某多次转账。

同时鲍某、许某均支付了共同生活期间的生活开支等消费。

许某在鲍某某甲平台直播过程中刷礼物金额为111831.5元,该款项鲍某已从某甲平台提现。

2025年6月22日,鲍某陈述因许某要求其搬出去,心脏病复发,许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许某认为鲍某陈述不属实,因鲍某有糖尿病,常年服用一种药物,当天鲍某服用过量药物后出现不良反应在床上抽搐,故拨打120电话,当时并未去医院。因鲍某要求许某转账,转账的前一天,鲍某还坐在家中的飘窗边,表现出要跳楼的样子

2025年6月22日,许某通过支付宝账户分三次向鲍某共计转账100000元,鲍某对此认可但认为该款项是许某对其的补偿,这只是把鲍某花费在许某身上的钱拿回来。

2025年6月27日,鲍某割腕自杀,后许某陪同鲍某一起前往某丙医院救治。

许某(男)起诉:

1. 依法撤销许某于2025年6月22日向鲍某转账100000元所对应的赠与行为;

2. 判令鲍某向许某返还财产100000元;

3. 本案诉讼费用由鲍某承担。

庭审中许某明确起诉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基于胁迫予以撤销该转款行为

事实与理由:

许某、鲍某于2025年3月相识并建立朋友关系。在双方交往期间,即2025年6月,鲍某为达到获取财物的目的,多次采取割腕、吃药自杀等极端方式相要挟,持续向许某施加巨大的精神压力与心理强制,逼迫许某作出向其支付款项的意思表示。许某在当时情境下,因恐惧鲍某实施自伤、自杀行为而产生心理恐惧,在此种非自愿的、受胁迫的精神状态下,为平息事态、避免不可预见的严重后果,许某被迫作出了财产处分的决定。基于该被胁迫形成的意志,许某于2025年6月22日通过支付宝账户向鲍某转账支付了100000元。


鲍某(女)辩称:

双方于2025年1月15日在某甲平台聊天认识,后因双方在交往中觉得对方都不错,在2025年3月份确定恋爱关系。交往期间,鲍某已告知许某自己离婚,想找个心仪的对象再婚。期间,许某也告知鲍某其已离婚多年,自己独自带着小孩生活。确定恋爱关系之后,许某向鲍某提出让其搬到许某家里住。2025年3月中旬,鲍某正式搬至许某家中居住。同居期间,许某父子所有的家庭开销都是由鲍某支付。交往期间,许某也去过鲍某家中,与鲍某父母一起吃饭,期间也跟鲍某父母保证过一定会结婚,好好过日子。2025年5月份,许某的前女友找到许某家中,鲍某才知许某一直未离婚,和鲍某交往期间,一直和前女友保持着不正当关系,之后许某一直求着鲍某原谅,说是一定会处理好。因舍不得两人之间的感情,最终原谅了许某。2025年5月31日端午节,许某还给鲍某父母拿了礼节。2025年6月初,许某提出要鲍某搬离,鲍某想知道原因,许某一直不说。后双方沟通中,许某告知道鲍某,之前说出门散心,实则是带着前女友出门旅游,现提出让鲍某搬出其家中也是因为前女友。直到此时鲍某才知晓从许某前女友第一次找上门至今,许某一直都在欺骗,许某一直穿梭于三人关系中,鲍某因接受不了感情打击,才选择自杀,而并非许某口中所说以自杀目的威胁,要100000元的理由。鲍某这里也有许某与第三人的聊天证据。案涉100000元是鲍某拿回自己的钱,不存在许某说的返还问题。

法院认为:

民法典的立法目的是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案中,许某与鲍某通过某甲平台相识,双方在互动和交往中,逐渐发展到共同居住生活。

2025年6月22日,鲍某与许某结束共同生活,同日,许某向鲍某转账100000元。

2025年6月27日,鲍某割腕。许某基于此向本院起诉认为其受到鲍某的胁迫转账支付了100000元,该赠与行为符合基于胁迫应予撤销的法定情形,应当予以撤销。

本院认为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付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结合双方之间在转款期间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存在大量多笔转账情况,可以看出许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进而将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赠与他人,严重违背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无效。许某在本院通知释明后仍坚持认为该赠与行为符合撤销权的法定情形,应依法被撤销,撤销后赠与合同无效,鲍某应返还100000元。该赠与行为无效是自始、当然、绝对的无效,确认无效后,不存在符合撤销的法定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之规定,许某为保持或结束不正当男女关系而赠与财产给鲍某,双方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违背了公序良俗,更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许某基于不法目的而实施的赠与,其作为过错方无权请求返还赠与财产。因此,许某以赠与行为要求鲍某返还10000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许某的诉讼请求。

中国裁判文书网:许某与鲍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

案号:(2026)皖1004民初406号

后记:该案应当如何起诉呢?

来源:最高裁判实务

v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18205158466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五

公司电话

025-86218367

二维码
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