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济南时报】
日常生活中不少市民寄贵重物品时,常常忽略保价服务。快递公司运单上标注“未保价最高限额赔偿600元”,是不是就代表丢失后只能拿到几百元赔偿?济南市民赵某寄出价值9000余元货物后快件丢失,快递公司援引运单限额条款只愿赔600元……近日,新黄河记者从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典型案例。
2025年7月,赵某通过快递驿站寄出一件价值9000余元的物品。快件寄出次日,物流出现异常,后续再无更新,快件彻底丢失。赵某多次和快递公司协商理赔,但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赵某遂将快递公司诉至槐荫区法院,要求赔偿全部9000余元经济损失。
快递公司则提出抗辩:一是赵某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快件实际价值;二是快递运单写明,未保价快件最高赔偿600元,赵某没有购买保价,理应按照600元限额进行赔付。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通过快递公司授权驿站寄件,双方成立快递服务合同关系,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负有安全运输、妥善递送货物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承运人对运输途中货物灭失承担赔偿责任,快递公司无法证明快件丢失属于免责情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运单里“未保价最高赔600元”属于典型格式免责条款,该条款直接减轻快递公司自身赔偿责任,和消费者重大利益息息相关。法律要求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必须以合理、显著方式,专门对这类条款进行提示、说明。
本案中,快递公司拿不出充分证据,证明寄件时已经向赵某着重提示、解释该限额赔偿内容。因此这条限额赔偿条款,不对赵某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直接适用600元上限赔付。结合赵某提交的货品价值凭证,快递公司没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法院采信物品实际价值,依法判决快递公司赔偿赵某9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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