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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规制“刑民判决打架”:民案证据足以推翻刑事定罪的,不能径行判!

作者:苏砝律所 发布时间:2026-09-21 15:58:51点击:3

光明网北京9月21日电(记者 孙满桃)为正确审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今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6年9月22日起施行。

据了解,在民刑交叉案件中,如何处理好相关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也是一个难以把握的问题。记者注意到,为强化审判指导,解决实践问题,《规定》第六条至第八条用三个条文对相关问题作出了规定。

《规定》第六条明确,已为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无须举证证明,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同时要求,如果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提供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生效刑事裁判所认定的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的,审理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函告作出生效刑事裁判的人民法院,而不能径行作出民事判决;作出生效刑事裁判的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并无错误的,审理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认为原判确有错误的,则应当及时启动再审程序作出改判。

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作此规定,是为了避免出现刑、民两个判决“打架”现象,是落实“注重刑民程序有机衔接、整体协调”要求的具体举措,有助于做实定分止争、一揽子解纷。

实践中,经常出现当事人在民事案件中出示关联刑事诉讼中收集的证据材料,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以支持自己主张的情况。对于这些证据材料在民事诉讼中是否需要质证,存在不同认识。

为此,《规定》第七条明确,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将有关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作为证据使用,如果该证据材料未作为刑事案件的定案根据,且未作为非法证据被排除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组织当事人质证,并根据质证情况决定是否采信。

上述负责人表示,通过《规定》第六条、第七条两个条文,可以清晰看出,并非只要出现在刑事案件卷宗中的证据材料就一概、当然属于免证事实,而是要区别不同情形予以把握、处理。

众所周知,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通常高于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不构成犯罪并不意味着侵权行为或者违约行为也必然不成立。因此,《规定》第八条明确,因未达到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而在生效刑事裁判中未予认定的事实,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审查认为达到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可以依法予以认定。

来源: 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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