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赖掉拖欠的工资和赔偿金,一家健身公司竟在法庭上拿出“换页”伪造的劳动合同,妄图蒙混过关。然而司法鉴定一纸结论让谎言无所遁形,经武汉东湖高新区法院审理,认定该合同无效,判令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及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共计12万余元。近日,二审维持原判。
刘先生(化姓)入职武汉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担任店长,双方约定月工资10000元,每月休息4天。入职时公司仅与他签订了一份期限至2023年6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并口头承诺转正后再订立正式书面合同。但试用期结束后,公司一直没有续签正式合同,也没有为刘先生缴纳社会保险,更未安排带薪年休假。
到了2024年下半年,案涉门店计划对外转让,刘先生作为店长,原有岗位被实质性撤销。公司只是通知他办理工作交接,并未提供任何新的岗位安排。尽管如此,刘先生在2024年10月依然正常到岗履职,离职前还在处理门店日常工作。公司自己出具的工资表上记载刘先生该月出勤27天,应发工资10000元,但这笔钱最终被拖欠,一直没有发放。
2024年11月,刘先生就欠薪问题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维权没有结果。同年12月,他提起劳动仲裁,主张因公司拖欠工资而被迫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仲裁阶段,公司辩称刘先生已于2024年9月自动离职,并称双方已经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仲裁委员会审理后驳回了刘先生的全部请求。
刘先生不服仲裁裁决,将公司诉至武汉东湖高新区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他对公司提交的所谓正式劳动合同提出质疑,认为该合同存在换页篡改的情形,并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显示该合同第一页和第二页确有换页造假痕迹,仅有尾页内容真实。法院据此对该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同时,公司始终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刘先生系主动离职,也无法证实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属于合法情形,其各项抗辩均缺乏有关证据支撑。
法院结合鉴定意见、工作沟通记录、工资表等在案证据,对案件作出全面审理。关于劳动报酬,刘先生2024年10月实际提供劳动的事实清楚,公司应当支付当月工资10000元,但其主张的业绩提成因无证据佐证未获支持。关于经济补偿金,由于公司存在拖欠工资、未缴社保等违法行为,刘先生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定补偿情形,结合其工作年限,法院判令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0000元。关于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公司提交的伪造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试用期合同届满后双方一直未续签正式合同,属于违法用工。虽然公司在诉讼阶段提出仲裁时效抗辩,但因未在仲裁程序中行使,法院依法不予采纳。同时根据法律规定,用工满一年视为成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法院仅对仲裁时效保护期内的双倍工资差额予以支持,计算期间为2023年8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金额为9万多元。
最终,武汉东湖高新区法院判决该健身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刘先生支付2024年10月工资100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000元以及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差额9万多元,合计12万多元,并驳回刘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该案经二审审理后判决维持原判,目前裁判文书已生效。
承办法官提醒,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足额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以内部规定或口头约定来免除。劳动争议中,考勤记录、工资凭证、离职证明等核心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若企业无法自证用工合规或劳动者过错离职,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该案中公司篡改伪造劳动合同的不诚信行为,不仅未能规避责任,反而直接印证了违法用工事实。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属于法定惩罚性赔偿,旨在倒逼企业规范用工,而劳动者在遭遇欠薪欠保时,有权单方解约并主张经济补偿,这正是法律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体现。
法官提醒企业,务必遵守劳动法规,杜绝伪造证据、拖欠薪资等行为,否则将面临多重法律责任,同时劳动者要注意留存工作记录、工资流水等证据,遇侵权时通过合法渠道理性维权。
来源:极目新闻
编辑:向日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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