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6】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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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4年3月6日,原告王某自被告某体育用品公司在某网络平台经营的某体育用品专卖店下单,以29000余元购买了一台智能骑行台,商品详情页显示商品规格为“全新升级WIFI版”。
收货后,王某在开箱安装时发现该骑行台存在螺孔未开通等配件瑕疵,随后又陆续发现多处补漆点和缺陷破损点。王某多次与某体育用品公司沟通要求解决未果。后王某诉至法院,并申请对案涉骑行台是否为二次翻新货物进行鉴定。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明确案涉骑行台局部经过了二次翻新补漆,补漆点涂层成分与车架原漆涂层成分不一致,未补漆损伤处存在由于搬运、安装时造成的特征点。
王某认为,某体育用品公司作为经营者,将经过二次翻新、以次充好的商品当作“全新”正品销售,构成欺诈,要求撤销买卖合同,退还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赔偿鉴定费等维权支出。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某体育用品公司出售案涉骑行台是否构成欺诈。
首先,关于二次翻新补漆的事实认定。法院认为,某体育用品公司虽抗辩称补漆点属于某国产地工艺水平有限、出厂前质量检验允许的修饰痕迹,但其提交的《检查程序》仅载明在特定情况下(如舵管、座杆划伤/磨损)可使用黑色永久性记号笔进行修饰,该操作范围有限,且未涉及对多部位金属底漆缺失或破损进行补漆处理。因此,法院对鉴定意见予以采信,认定案涉骑行台存在“二次翻新补漆”情形。
其次,关于欺诈的认定。法院认为,认定经营者构成欺诈,应当符合以下构成要件:经营者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告知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且该行为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本案中,主观方面,某体育用品公司作为专业体育用品销售商,对商品品质负有较严格的审慎查验义务。鉴定结论证实骑行台存在多处二次翻新补漆,对专业经营者而言并非隐蔽难以发现的瑕疵,某体育用品公司辩称“不知情、系原装未拆封进口”,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进货时已尽到符合交易惯例的检验义务,亦未能合理解释全新未拆封产品为何存在多处翻新补漆。其进货渠道正规系商品为正品全新商品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故法院认定某体育用品公司销售时对该骑行台的翻新情况应系明知,具有隐瞒真实情况的故意。客观方面,某体育用品公司在网络平台销售案涉商品时,标注为“全新升级WIFI版”,未向王某披露该商品存在翻新、补漆的情况。某体育用品公司隐瞒商品经过翻新、并非“全新”状态这一重要事实,足以导致王某对商品的质量、性能、价值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作出购买决定,某体育用品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对商品真实情况的隐瞒。因果关系方面,王某基于对某体育用品公司“全新”宣传的信赖,支付了相应价款购买案涉骑行台。某体育用品公司的隐瞒行为与王某的购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法院判决:一、撤销原告王某与被告某体育用品公司关于案涉骑行台的买卖合同;二、原告王某退还案涉骑行台,某体育用品公司同时退还货款29000余元,并支付三倍赔偿款88000余元;鉴定费27000元由某体育用品公司负担。
一审判决后,某体育用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是消费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核心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款适用于欺诈行为未造成消费者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情形,其适用需同时满足四项要件:一是主体要件,即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存在买卖或服务合同关系;二是主观要件,经营者具有欺诈的故意,即经营者明知自己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会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并且希望消费者基于该错误认识作出购买的意思表示;三是客观要件,经营者实施了告知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四是因果要件,该行为致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作出了购买意思表示。在司法实践中,欺诈的常见表现形式包括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虚构产地、虚构成分、夸大功能、虚假促销等。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消费者是否遭受实际损害后果,并非第一款三倍赔偿的构成要件。惩罚性赔偿金以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而非消费者实际损失为计算基数,其主要功能在于惩罚而非填补损失,因此即便消费者未产生实际经济损失,只要欺诈成立,即可主张三倍赔偿。
关于欺诈认定的审查,司法实践中需综合考量多项因素。首先,被隐瞒或虚假陈述的信息是否是关系到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价格等足以影响交易决策的重要信息。其次,经营者对其所售商品品质负有高于一般消费者的审慎查验义务,其“不知情”的抗辩必须辅以合理证据,不能仅凭进货渠道正规即认定其履行了审慎的查验义务。再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但书规定,商品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材料等存在不影响商品或服务质量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不属于第一款规定的欺诈行为。最后,因果关系的判断,即消费者是否因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而作出了错误的购买意思表示。
本案中,被告某体育用品公司作为专业体育用品销售商,在商品页面标注“全新升级WIFI版”,却未披露骑行台存在二次翻新补漆的重要事实,且鉴定意见证实多处补漆与车架原漆成分不一致。法院认定被告未尽审慎查验义务,隐瞒翻新事实,与“全新”宣传不符,足以误导消费者作出购买的意思表示,故认定构成欺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供稿: 张 喆
来源:周村法院
编辑:马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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