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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已满8周岁应尊重其变更抚养意愿

作者:苏砝律所 发布时间:2026-10-08 15:36:05点击:2
案情

2019年3月,胡某与刘某协议离婚,约定4岁的婚生子小伟(化名)跟随父亲胡某共同生活,刘某享有探望权。2019年5月至2021年,因胡某一直在外工作,小伟实际跟随胡某父母共同生活。2021年底,胡某因父亲去世、母亲患有重疾,无奈之下联系刘某让其将小伟接走。后小伟一直跟随刘某共同生活,并由刘某照料其日常生活起居、学习教育以及生病就医等事宜。

2025年3月,小伟年满10周岁、就读小学三年级,为了小伟的生活及学习需要,刘某将胡某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小伟的抚养关系。对此,胡某辩称当初离婚时刘某自愿放弃了小伟的抚养权,因其在国外工作而无法实际照料便委托父母照料,只是因为父母年迈而无奈交由刘某照料,但其亦给付刘某6万元,用于小伟的日常开销,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庭审中,法官询问小伟意愿,小伟表示愿意跟随母亲刘某共同生活,并陈述刘某除对其进行日常照料外,还经常带其外出旅游、为其报兴趣班等,使其生活感到幸福。

评析

抚养权的确定应从子女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充分考虑直接抚养人的抚养能力,包括健康状态、受教育程度、经济能力、居住条件和职业状况等,抚养子女的意愿以及其对子女的感情态度,子女的受教育环境的继续性和适应性等因素予以确定。

离婚协议关于抚养权的约定,仅具有相对效力,不能对抗“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这一刚性原则。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明确:“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同时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可以变更抚养关系。

该项情形将未成年子女的意愿作为判断是否变更抚养关系的重要考量因素,原因在于已经年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民法典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自主认知意识和判断能力,其在跟随父母其中一方共同生活过程中能够切实感受到关心照料情况,进而对自己当前所处的生活、学习与成长环境是否符合自身利益作出一定的认识和判断。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已满8周岁子女的独立个体身份,在尊重其意愿的基础上作出是否变更抚养关系的裁判。

但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对于未成年子女意愿的尊重并非绝对采纳,而是要充分考量未成年子女表达自身意愿的背景及原因,确定该意愿是否为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是否存在引诱、欺诈、胁迫等意思不真实情形,是否符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避免未成年子女因一时情绪或者其他不成熟举动而作出不符合其最佳利益的选择。这里法院须重点审查三层内容:一是真实性,即是否在无父母施压、无引诱欺诈的中立场景中作出;二是成因合理性,即因情感依恋、照料稳定,还是单纯趋乐,如“不写作业”“有零食”等;三是利益契合度,即该意愿是否与继续性、教育连贯性、身心健康正向叠加。若子女因长期隔离某一方而产生扭曲认知,或选择指向“短期舒服、长期受损”,法院可不予采信。反之,意愿与事实环境、抚养能力同向,则应作为变更核心权重。

本案中,虽然胡某与刘某在离婚时约定由胡某抚养小伟,但在胡某父亲去世、母亲患病后,小伟实际长期跟随刘某共同生活并开始上学,已经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和人际关系,在不影响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况下,不宜轻易改变其成长环境。加之小伟自2021年底便实际长期跟随母亲刘某共同生活,诉讼时已经年满8周岁,具有相应的智力、感应力及判断力,其针对抚养权问题已从自身角度作出了愿意跟随刘某共同生活的意思表示,应当予以尊重并充分考量,应判决小伟跟随刘某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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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楠、马亦乐

来源:江苏法治报、民事审判

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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