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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借款375万元未还清便不幸离世,妻子儿女声明放弃继承遗产,拒还剩余借款及利息,被告上法庭,法院:放弃继承不等同免除法定职责

作者:苏砝律所 发布时间:2026-10-08 15:44:20点击:2

这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由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完成终审宣判。

化名刘军的男子生前为解决经营周转的资金需求,在 2018 年至 2022 年期间,多次向李华借款,先后出具 13 张借条,累计借款总额达到 375 万元。全部借款里面,仅有一笔 30 万元的款项没有约定利息,其余借款都写明月利率按照 2% 计算。截至 2022 年 10 月,刘军先后向李华以及相关人员归还钱款共计 294.8 万元。

2023 年 12 月,刘军不幸去世,生前剩下的借款本息没有结清。债权人李华向法院提起诉讼,将刘军的三名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一并列为被告,也就是刘军的妻子张芳、女儿刘小花、儿子刘小军,要求三人承担剩余借款本息的清偿义务。

案件进入一审审理阶段,张芳、刘小花、刘小军向法院递交书面材料,声明放弃继承刘军的全部遗产,以此提出自身不需要承担债务偿还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三名当事人作为刘军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原本需要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限度之内,对刘军的生前债务进行清偿。即便三人作出放弃继承的书面声明,依旧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负有清算、管理的法定义务。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财产情况掌握更多信息,如果仅声明放弃继承,却拒绝履行遗产清算管理工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就会遭受损害。在还没有确定专门遗产管理人的前提下,张芳、刘小花、刘小军需要担负起刘军遗产的管理职责,要在所管理遗产的实际价值之内偿还债务。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张芳、刘小花、刘小军要在判决生效十日以内,在继承刘军遗产实际价值的范围内,向李华清偿本金 269 万余元以及对应利息。一审宣判之后,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提起上诉。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各方分歧依旧突出。阜南法院启动再审审理,重新核算核对涉案借款本息,改判三名继承人在刘军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借款本金 145 万余元以及相应利息。

刘军的儿子不认可再审一审的裁判结果,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材料,提出多项异议,请求撤销原判,驳回李华全部诉讼请求。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终审认定。三名继承人虽然提交书面声明放弃继承权,但拿不出有效证据,证明已经按照法律规定,把遗产管理权移交给民政部门、村委会这类法定机构。三人依旧属于案涉遗产的实际管理人,不能单凭一份放弃继承的书面声明,就免除遗产管理以及债务清偿的法定职责,仍需要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还款义务。

阜阳中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再审一审的判决结果。张芳、刘小花、刘小军需要在刘军遗产实际价值的限度之内,偿还 145 万余元借款本金和对应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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