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期满前,乙方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的,则本合同终止,双方皆不构成违约。”因对合同中该条款理解不同,双方对簿公堂。近日,宁国市法院审结了这起纠纷案件。
提前六个月通知解约,承租方认为不违约
2023年5月,某实业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后者租赁前者厂房,租赁期限为五年,年租金210万元;承租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否则将赔偿给对方由此造成的损失,若提前终止协议,按30万元/年对不足合同约定的租赁年限进行赔偿;租赁期满前,某科技公司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某实业公司解除本合同的,则本合同终止,双方皆不构成违约,所支付的租赁费不予退还。
合同签订后,为满足科技公司的生产需求,实业公司先后投入170余万元,对厂房进行了装修升级改造及添加新设备。
然而,租赁合同仅履行一年半,2024年11月,科技公司即向实业公司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函》,表明其自有厂房已建成,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双方的租赁合同关系于2025年5月解除。
实业公司认为,科技公司单方解约构成违约,应按剩余三年租期赔偿违约金90万元及支付合同实际解除之日止的租金。
提前六个月怎么理解?双方各执一词
双方协商未果,某实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租金及违约金共计90余万元。
庭审中,双方的争议焦点为对“租赁期满前,乙方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的,则本合同终止,双方皆不构成违约”条款的理解。
实业公司认为,该条约定的“租赁期满前,提前6个月”指的是2028年5月5日租赁期满前6个月,而不是在租赁期间的任一时间;科技公司则认为,该条款是指在整个租赁期间内,只要提前6个月通知即可随意解除,而其已经提前6个月通知解除合同,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应解释为租赁期满前的6个月,承租方被判违约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订立合同时,科技公司已在规划建造自有厂房,对厂房建成时间及案涉合同的实际履行时限应有一定预期,但双方仍明确约定租赁期限为五年,且科技公司对实业公司提出了厂房改建和增添设备请求。
合同同时约定,任何一方提前终止协议的,按30万元/年对不足合同约定的租赁年限进行赔偿。鉴于出租人享有至少五年的出租利益,实业公司方按科技公司的要求,对厂房进行了170余万元的改造装修和设备添加。
据此,“提前6个月”应解释为五年租赁期满前的6个月,故科技公司发出的《合同解除通知函》不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其无权于此时单方解除合同。
近日,宁国市法院作出判决,某科技公司向某实业公司支付未付的房屋租金4万余元及违约金90万元。
法官提醒称,广大市场主体在签订长期租赁合同时,应审慎评估自身履约能力和经营风险,清晰界定权利义务,诚信履行合同约定。任何一方不应曲解合同条款,将短期履行后的单方解约行为包装为“合法通知”,从而规避违约责任。承租方应审慎评估自身履约能力,不得将提前通知条款异化为规避违约责任的工具;出租方应妥善留存装修投入、设备添置等凭证,明确投入与租期的对应关系,以便有效维护自身权益。(安徽商报记者 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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