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某某未依法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被告人顾某某在明知张某某已被申请强制执行情况下,二人仍通谋、协商,由顾某某提供账户代为收取张某某应收款项,帮助张某某转移财产。

后顾某某又在张某某授意下,将上述款项转至他人名下。经统计,顾某某共计帮助张某某转移资产十九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作为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他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事先与其通谋、协助转移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部分执行,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顾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顾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生效裁判具有强制执行力,被执行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外人切勿碍于情面等与被执行人通谋串通,出借、提供自身银行账户帮助被执行人代收款项、转移财产,规避执行。

此类行为不仅会协助被执行人逃避履行义务,扰乱司法执行秩序,案外人亦可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社会公众应当增强法律意识,自觉维护司法权威,切勿为他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帮助。
(信息来源淮北中院,部分图片AI)


客服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