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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失智老人谁来监护?法院:最有利于被监护人是核心

作者:苏砝律所 发布时间:2026-10-14 13:05:31点击:3

九九重阳,敬老情长。当父母日渐老去,甚至失去辨认能力,谁来替他们安排医疗、照护和财产?近日,海淀法院审结一起申请宣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监护人案件,本案中八旬的王阿姨(化名)经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其子女均申请由自己担任母亲的监护人,在此情况下,应指定谁作为老人的监护人?

王阿姨今年82岁,近年来因神经系统退行性疾病影响,认知能力明显下降,生活能力持续减弱。2026年3月,王阿姨被确诊为阿尔茨海默病、老年性脑改变。日常生活中,王阿姨已出现明显认知障碍,无法准确辨认亲属,无法独立处理个人财务事务,也无法独立安排基本生活事务。

目前,王阿姨与儿子刘先生(化名)夫妇共同生活,由刘先生负责照护。刘先生向法院申请宣告母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自己为监护人。女儿刘女士(化名)同意宣告母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不同意刘先生担任监护人,并申请由自己担任。刘先生表示,母亲与自己共同生活,大病初愈,身体随时可能出现情况,自己和爱人已对工作作出安排,可以保证母亲24小时身边有人照顾,并计划长期与母亲住在一起。刘女士则表示,自己照顾父母多年,更了解母亲身体情况,也申请担任监护人。

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王阿姨目前的精神状态及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王阿姨目前诊断为痴呆,应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本案中,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相关证据,能够确认王阿姨诊断为痴呆,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依法应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关于监护人指定,法院指出,王阿姨配偶及父母均已去世,刘先生与刘女士均为王阿姨的子女。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指定监护人中属于同一顺序,现刘先生和刘女士均主张作为王阿姨的监护人,但指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进行。

法院认为,王阿姨目前与刘先生共同生活居住,由刘先生进行照顾,刘先生身体健康、精神正常,愿意照顾王阿姨。刘女士虽也主张担任监护人,但鉴于其在庭审中明确表示自己身体不好,无法立即履行监护责任,仅能短期照顾王阿姨的现实情况,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在案证据,法院认为刘先生单独作为王阿姨的监护人更有利于保护王阿姨的利益。

最终,法院判决宣告王阿姨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刘先生作为王阿姨的监护人。

法官说法:

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阿尔茨海默病等失智老人监护问题日益突出。此案的处理,明确了三个要点。

第一,失智老人需要“法律身份”确认。老人若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其签署合同、处分财产、办理医疗手续等都可能面临障碍。经过司法鉴定,法院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监护人,才能让医疗照护、财产管理依法进行,避免老人权益受损。需要说明的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并不等于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老人仍可独立实施纯获利益或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指定监护人的核心原则是最有利于被监护人。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了监护顺序,但法院同时会综合考量候选人的监护能力、身体健康状况、与被监护人共同生活情况、照护持续性和即时性以及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等。本案中,刘女士虽曾照顾父母,但因现实物理距离以及自身身体条件,不能保障照护母亲的连续性;刘先生与母亲共同生活,能提供24小时照护,故更符合老人利益。

第三,监护是职责而非权利。子女争当监护人,应回归老人生活照护和人身安全本身。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其利益。若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相关个人和组织可依法申请撤销监护资格。

法官提示:

重阳节之际,法官提示以下几点:子女应多关注老人身体情况以及认知能力变化,发现异常及时就医;对失智老人,应尽量保持熟悉的生活环境,尊重其真实意愿;需要时,可依法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监护人。愿每一位老人都能在法治保障下,安享幸福晚年。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文/海淀法院 黄文妍

来源:北京号

作者: 海淀区人民法院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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