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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通事故构成工伤,获停工留薪期工资后还能主张误工费吗?

作者:苏砝律所 发布时间:2026-10-15 09:48:05点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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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6】478

■济南市槐荫区法院:因交通事故构成工伤,获停工留薪期工资后还能主张误工费吗?

2025年11月,孙某驾车与杜某骑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杜某受伤。交警认定孙某全责,杜某无责。杜某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80日。孙某车辆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事故在保险期内。因赔偿争议,杜某诉请孙某及甲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其中误工费2万余元。甲保险公司辩称,杜某已被认定工伤并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再主张误工费属重复赔偿。

槐荫法院认为,孙某负全责,应承担侵权责任。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杜某合理损失先由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赔偿,仍有不足由孙某赔偿。关于误工费,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七条,根据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依据工伤保险行政案件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三款,职工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工伤,可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侵权赔偿。最终,法院判决甲保险公司赔偿杜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多项费用,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三强三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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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中院:先解封?先付款?枣庄中院“执前扣划”6小时破解信任僵局

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申请诉中保全,被告账户被冻结。双方愿调解,却因“先解封还是先付款”僵持。被告称先解封就转账;原告担心资金转移,且涉及破产企业,钱是全体债权人指望。被告企业也因账户冻结难以正常经营。

承办法官未一判了之,而是探索审执协同,推动面对面调解。依据最高法《关于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 推动矛盾纠纷执前化解的工作指引》,在不损害其他债权人权益、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前提下,可维持账户查封,由审判与执行部门协同扣划,款项到位后再解封。法官释明:账户始终查封、法院监管,钱到位才解封;调解协议生效后即走扣划流程并尽快解封。双方打消顾虑,达成调解协议。

协议生效后,当事人提交申请,审判部门对接执行部门,以原案号作出扣划裁定,协同完成扣划、解封等全流程。仅6小时,款项到账、账户解封,实现调解、扣划、兑付、解封无缝衔接。枣庄中院以司法“加速度”兑现权益,让纠纷执前化解,案结事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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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岚山区法院:鲁苏边界执手联动 跨域执行提质增效—— 联合赣榆区法院创新建立省际边界执行协作机制

为深化苏鲁边界跨区域执行联动协作,破解跨域执行找人、查物难题,切实维护当事人胜诉权益,10月10日,连云港市赣榆区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长王余峰带领调研组到日照市岚山区法院开展跨域执行工作调研交流。

座谈会上,双方围绕省界交界案件执行痛点、异地协控处置、风险防范等重点问题开展深度研讨,就协作流程、响应时限、会商机制等内容充分磋商达成共识,确立鲁苏边界跨域执行联动工作机制。

该机制立足鲁苏边界地缘相连、人员经贸往来密切、跨域执行案件多发的现实特点,在现有异地执行委托框架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边界快速协同处置路径。两地法院建立专职联络员常态化对接模式,依托法院内网规范流转协控事项,全程留痕闭环管理,压实委托与受托双方责任;针对边界突发协控需求,明确快速响应标准,最大限度压缩现场处置等待周期;对矛盾尖锐、风险较高的重大复杂案件,实行两地执行力量联合到场处置,同步做好现场稳控与风险预判;针对协作中出现的法律适用分歧、处置意见争议,搭建分层会商渠道,逐级协调研判,高效化解执行堵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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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南法院:公证勘验破难题 柔性解纷护营商

近日,沂南法院成功调处一起非标有机肥成套生产线买卖合同纠纷。某机械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签订供货合同,约定供应定制化有机肥成套设备。该设备无国家、行业统一技术标准,签约时也未明确验收指标和期限。科技公司支付货款15万元,设备交付并初步调试后,双方就实际产能是否达标产生尖锐分歧,且无共同验收材料,仅存部分通话录音,效能认定成为难点。

承办法官研判后,未机械启动司法鉴定,而是考虑鉴定周期长、费用高,且双方均属中小微企业,设备长期搁置会产生折旧、场地占用损失,诉讼对抗还可能摧毁合作基础。法院创新联动公证机关开展现场勘验,深入厂区对设备现状、部件组成、试运行情况拍照录像、测量记录,以公证勘验文书固定客观证据。随后,法官依托证据多次组织调解,分析法律风险,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经营困境。经多轮释法明理,双方消除对抗,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该案是沂南法院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将多元解纷融入商事审判的实践,既减轻企业诉累,又维系商业信任,保护中小微企业经营利益,助力优化县域法治化营商环境。

鲁法案例

(图源网络 侵删)

鲁法案例【2026】479

■高唐法院:法拍悔拍,保证金能退吗?

甲公司申请执行张某、李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高唐法院执行局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张某名下房产。竞买人王某第一次以59000元竞得后反悔不买,高唐法院执行局重新拍卖以55000元成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因买受人“一时冲动”“价格不满意”“资金周转不开”等理由而改变。本案中,王某以59000元竞得房产后拒不支付房款,已构成悔拍,其交纳的保证金依法不予退还。

视频普法

枣庄市山亭区法院:如何区分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公司

编辑:马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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