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恤金和丧葬费,算不算遗产?老人去世后,单位发放的抚恤金和丧葬费,该如何分割?近日,银川中院调解了一起因抚恤金、丧葬费分割引发的家庭纠纷。
老周与前妻育有大周、小周二子。2013年其与秀姨再婚时,大周、小周已成年,定居外地。2025年,老周去世,单位发放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34万元,由秀姨经办领取。大周、小周认为,这笔钱应当由三人分配;秀姨则认为,自己和丈夫共同生活十几年,日常起居、生病住院都是她在照护,后事也由她操办,应当多分。协商不成,大周、小周将秀姨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这笔钱。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抚恤金和丧葬费不属于遗产,不能按照继承规则处理,丧葬费应先冲抵实际办丧支出,剩余部分再结合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扶养付出等因素酌定分配。法院综合考量,判决秀姨分得18万元,大周、小周各分得8万元。
秀姨不服,向银川中院提起上诉。争议的焦点,落在6000元丧葬费上。这笔钱是秀姨购买寿衣、骨灰盒等物品的花销。一审时,她只能拿出一张手写账单,大周、小周不认,法院没有支持秀姨的这项诉求。二审中,她补交了发票和收据,坚持要求先从总款中扣除再分配。大周、小周则提出,出具票据的人与秀姨存在利害关系,对费用的真实性、合理性不予认可。
面对一方有票据、一方有质疑的局面,承办法官罗娟研判后认为,改判或维持都难以真正消除双方怨气,决定优先组织调解。
调解时,法官向双方阐明:抚恤金、丧葬费不是继承财产,秀姨作为配偶,不会自动获得优先全额受偿;大周、小周作为亲生子女,享有参与分配的权利。同时,秀姨与老周共同生活时间较长,日常照料和患病陪护相对较多,作为再婚配偶的利益应当得到适当保障。
关于6000元,法官没有在调解中单独认定,而是引导双方从整体上解决纠纷。经过几轮反复沟通,秀姨不再坚持将该笔费用从总额中单独扣除,大周、小周也不再就票据真伪继续争执,双方逐步缩小分歧。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34万元仍按一审判决确认的份额分配,即秀姨18万元,大周、小周各8万元。
法官普法
抚恤金、丧葬费不是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抚恤金是单位发放给近亲属的抚慰和生活补助,丧葬费是用于办理丧事的专项费用,两者都不属于遗产。
丧葬费要先解决实际支出。谁为办理丧事支出了合理费用,凭正规票据率先从丧葬费中取回。手写白条、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出具的票据,对方不认可时很难获得支持。因此,办丧事过程中应尽量保存公墓、殡仪馆、正规商家的发票和支付凭证。
抚恤金分割要综合考虑共同生活、照顾程度和经济依赖。长期共同生活、承担主要扶养义务、经济上依赖逝者的配偶,可以适当多分;成年子女即使不在逝者身边生活,也有参与分配的资格,但份额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钱有数,情无价。抚恤金分得明白,是为了让往后的路还能走得下去;莫让一笔身后款,伤了家人最后的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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