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奉贤:“私了协议”到底能不能“了”?
后厨帮工潘某因工受伤
公司与其签订《私了协议》
一次性赔偿潘某各项损失33900元
双方签署协议后
潘某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
向公司主张赔偿要求
然而,经过司法鉴定
潘某构成十级伤残,认为公司与其签订的私了协议
构成显失公平,应当撤销
法院审理
虽然《私了协议》是潘某亲笔签字
但当时其尚未进行伤残鉴定
考虑到潘某年龄和专业知识的匮乏
其对自己伤情是否能够完全恢复
是否会构成永久性残疾
以及劳动能力的恢复程度没有准确判断
经核算,潘某实际损失达202831.88元
公司仅依据协议向潘某赔偿33900元显失公平
由于潘某在熟悉的工作环境中未尽到注意义务
而摔跤受伤,自身亦存在过错
法院酌情确定公司承担60%的责任
潘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
扣除公司已支付的33900元
最终
法院判决公司赔偿潘某各项损失87799.13元
法官心语
本案是一起以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合同的典型案件。公司利用员工的弱势地位和诉讼经验匮乏,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根据法律规定,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在审判实践中
如何把握?
所谓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民事行为是否显失公平应当以行为成立时的情况作为判断标准。显失公平的合同判断,主要根据以下法律特征:
01
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
02
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法律只是对“显”失公平的协议进行调整。只有双方权益存在明显失衡,法律才会进行某种程度的干预。
03
受害的一方是在缺乏经验或紧迫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不是只要在结果上显失公平法律就要予以干预,还需要其中一方当事人是利用了对方缺乏经验或者紧迫的情况下实施某种行为才导致的显失公平。
素材提供:上海奉贤法院
文字:刘雅
编辑:史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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