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李某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应承担70%的责任,对小A的损失,由李某驾驶的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70%)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小B根据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应负的30%责任内承担70%的责任,其余部分由小A自负。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好意同乘”引发的损害赔偿问题。好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比如顺路捎带朋友、同事,应陌生人请求搭载陌生人等。
民法典施行前尚无好意同乘的明确法律规范,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对于驾驶人无偿搭载的善意施惠行为,法官基于公序良俗等价值考量酌情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民法典对好意同乘的规则原则和免责事由作了专门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具体到本案中,根据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李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小B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小B在驾驶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对小A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小A搭乘小B的摩托车一同外出吃饭,未收取任何费用,属于好意同乘,小B对事故发生并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对于其无偿搭载的善意施惠行为,应当减轻小B的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超出保险理赔限额的部分由小B根据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应负的30%责任内承担70%的责任,剩余部分的损失由小A自行承担。
可以说,好意同乘写入民法典,不仅使好意搭载的责任减轻有明确法律依据,也有利于形成助人为乐的良好社会社会风尚,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
好意同乘作为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是传统美德的继承和弘扬,但这种无偿性并不能排除车主或者驾驶员的高度安全注意义务。为了不让“好意同乘”变味引发矛盾纠纷,驾驶员应谨慎驾驶,确保安全出行,搭乘人也要自觉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尽量将交通事故对个人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发生纠纷后也应本着互谅互解的精神理性维权,共同构建互帮互助的和谐人际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文稿来源:泰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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